古代法律中伦理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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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伦理简析内容摘要:法伦理学是一门应用伦理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本文从法伦理学的含义说起,沿着它的思路对我国古代法律所体现出来的伦理或者说是传统伦理在古代法律中的表现特点供出了简要分析。关键词:法伦理学宗法伦理伦理法特点一、法伦理学的含义法伦理学,也有人叫作法律伦理学,从学科划分的角度上来说是法学和伦理学的交叉,属于边缘学科。在伦理学被划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两大部类时,法律伦理学不是研究伦理与道德的一般,而是以通过人的法律行为而表现出来的具体的、特殊伦理与道德为主要对象。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伦理学与政治伦理学、经

2、济伦理学、医学伦理学、教育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等处于同一学科层次,具有应用性的实践品格。华东政法学院何勤华教授于上世纪80年代初在《文汇报》上撰文,首次提出“法学伦理学”概念,随后在《法律伦理学体系总论》等文中用“法律伦理学”取代了法学伦理学,西南政法大学的文正邦教授则提出了法伦理学概念。现在学术界认为法律伦理学与法伦理学基本是一个含义,所研究的对象都同时涉及到法与道德,至于到底是研究法律中的道德现象问题,法律和道德的相互交叉、关联的内容还是其他内容则是学者们各有不同见解。文正邦教授认为,法律伦理学是以解决法与道德的关系为中心,研究在

3、整个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过程中所包含和涉及的各种伦理关系和道德问题,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从而为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过程提供价值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对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所给予人们的道德意识和社会伦理关系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让我们遵循这一思路探讨一下我国古代的法伦理思想。一、我国古代法的伦理特点儒家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集大成者,所以儒家伦理是我国古代法之价值准则。当它体现于法律中时就表现出以下性质和特征:“第一,儒家伦理法是把宗法家族伦理作为大经大法的法文化体系;因此,第二,在这个体系中,宗法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法的最高价值,伦

4、理凌驾于法律之上,伦理价值代替法律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立法、司法悉以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弃取;并且,第三,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以伦理代替法律,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界限,宗法伦理道德直接被赋予法的性质,具有法的效力,从而形成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双向强化运动”[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古代的法是以血缘家庭为根基,以家族伦理为逻辑起点的,其内容以儒家伦理思想为现实载体。孝、贞与忠,三纲五常、宗族法、礼教顺从、血缘观念是儒家文化的主要内容,在这种文化的指导下我国古代的法(被俞荣根先生称为“伦理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5、:1、等级性。儒家的三纲五常:“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2]是儒家伦理的基本骨架,而三纲五常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等级制度。“乃教人忠君、孝父、从夫。无论政治伦理,都不外这种重阶级尊卑三纲主义”[3]。“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是先家族要有等级然后国家亦应有等级。儒家是以“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传统社会是礼治社会,“以礼入法”,“一准乎礼”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而礼强调的仍然是等差之爱,尊卑有序,“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4],爱亲人要有亲疏之分,尊贤

6、人要有等级之别。儒家反对兼爱、博爱、平等之爱,孟子认为“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亲”,“君不仁,臣不可以不忠”,毫无公平、正义可言,要求臣子片面尽忠、孝的绝对义务。对封建君主的忠是儒家文化最本质的目标所在,但这一目标的实现依然也是由对家庭、家族的伦理问题的要求开始或为基础的。首先要亲其亲者,才可能忠其忠者,先是“长幼有序”然后才是“君臣有义”。在这种家族宗法为基础的等级伦理之下,个人毫无权利可言,没有公平正义,只有绝对的服从,社会分成命令和服从两个等级。从家庭和宗族层面看,尊卑长幼、夫与妻妾等级森严;从国家和社会层面看,官民分殊,良

7、贱有别。这种等级分明的伦理在法律上的表现也分外明显,“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官当”和“八议”制度绵延不绝。官当是指官员犯罪时可以按其官品的大小也就是等级减罪,例如《唐律.名例》:“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所谓“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亦即按皇亲贵故或对统治者有功等八项条件减罪。官当和八议的优待对普通百姓是没有的,这是等级观念在法律上最赤裸裸的体现。2、由家到国。宗法伦理至今仍然是世俗社会行事的基本

8、准则,它在民间对百姓的规制作用在许多层面上要超过国家法律。宗法家族意识是传统文化、儒家伦理的基本内核,“儒家以孝悌二字为千年来专制政治,与家族制度联结之根干,而不可动摇”[5]。“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6],“亲亲,仁也;敬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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