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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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占有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课题组制作学习目标了解:关于占有的不同含义。理解:占有的各种分类。掌握:占有的概念和特征;占有的取得和消灭方式;占有的效力。10/4/202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知识网络图占有占有概述占有的效力取得和消灭占有的分类概念和特征保护效力无权占有效力权利推定效力事实推定效力10/4/2021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第一节 占有概述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二、占有的分类三、占有的取得和消灭10/4/2021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占有

2、与占有权的概念(二)占有的特征10/4/2021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一)占有与占有权的概念占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并为现代各国民法所确认。一般认为,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对于占有的含义,主观说认为,占有的要素包括心素和体素,心素是所有的内在意思,体素则是占有的事实。客观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单纯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10/4/202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二)占有

3、的特征①占有以物为客体。占有的客体为物,对于不以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如地役权和专利权等,不得成立占有,而成立准占有。②占有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③占有为事实。10/4/2021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二、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二)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又称为自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主观上具有将物归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对物的占有。他主占有,又称为他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具有将占有的财产作为自己所有的财产的主观意志而形成的占有。如出借物、承租人、保管人、运送人对他人财产的占有,

4、监护人、遗嘱执行人、无因管理人的占有等。区分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主要意义在于:可以判断取得时效和先占。作为所有权取得时效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必须是自主占有。10/4/2021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间接占有成立的要件是:①在间接占有人与占有媒介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②间接占有人对占有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③他主占有的意思。媒介占有人是直接占有人,这种直接占有必须是传来的占有权。(四)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①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均以善意占有为条件;②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在法律

5、保护程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司考链接一10/4/202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五)有瑕疵占有与无瑕疵占有(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10/4/2021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三、占有的取得和消灭(一)占有的取得(二)占有的消灭10/4/20211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一)占有的取得1.占有的原始取得①占有原始取得的标的物,依照各国民法,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②由于占有的原始取得纯粹为事实行为,故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有无取得占有的意思,在所不问。③占有人也未必亲自为之,可由占有

6、辅助人代替为之。④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行为为限,也可以不法行为取得(如抢夺)。2.占有的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占有还可以分为:占有的创设取得与占有的移转取得。10/4/2021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二)占有的消灭1.直接占有的消灭一是基于占有人意思丧失占有。二是非基于占有人意思的丧失占有。例如遗失财产、走失动物、财产被盗窃等。2.间接占有的消灭①占有媒介人将物交付给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成为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消灭;②间接占有人丧失了对占有媒介人返还财产的请求权,;③非基于间接占有人的意

7、志而占有媒介人丧失占有;④基于间接占有人的意思,占有媒介人抛弃占有。10/4/20211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第二节占有的效力一、权利推定效力二、事实推定效力三、无权占有之效力四、保护效力10/4/20211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一、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则在他人举证推翻法律所作推定前,在所不问。因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登记本身就具有推定力,无需再多此一举,累赘适用占有之权利推定效

8、力。10/4/20211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二、事实推定效力许多国家的法律一般都确认占有具有占有状态事实推定的效力。根据各国民法规定来归纳,这一效力的基本内容是:①当占有人的占有状态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不明确时,推定为自主占有;②占有人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不明确时,推定为善意占有;③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存在强暴、隐秘占有不明确时,推定为和平、公平占有;④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持续不明确时,只要能证明前后两时占有者,推定在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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