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行政许可事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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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BSZN-151008-2017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砚山县林业局2017年6月30日发布-1--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审批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要求重点管理的所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售、收购、利用的申请。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并

2、有能证明其来源合法的相关文件或材料。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非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不受理。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3、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第二十六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持有狩猎

4、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8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

5、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

6、进出口前款所称野生动物的,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禁止为其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第二十二条 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实施机关

7、本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为砚山县林业局。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具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2.具有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的条件;3.未列入国家、云南省明令禁止出售、收购、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按照所申请的事项必备条件、标准办理。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没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的;(2)产品来源不清的;(3)出售、收购、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的不符合的(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无8(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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