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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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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1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2基本编码(留空即可)3实施编码(留空即可)4项目名称主项名称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子项名称(留空即可)5实施主体鹿寨县鹿寨镇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鹿寨县鹿寨镇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10办理时间星期二: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2—6812851监督电话0772—682030012设定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2、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
3、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13实施对象鹿寨县范围内拟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本地户籍公民。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市、县两级分级管理(县区初审,市级审批)15权限划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5—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4、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
5、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16行使内容《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
6、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
7、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总时长30个工作日,其中县级20个工作日(县级经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县级10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七条规定: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
8、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20申请材料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规定:未满十八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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