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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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首都之窗       日期:2011-07-14 京建发〔2011〕20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2、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3、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  第五条 房

4、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

5、)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

6、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对人员

7、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安全评估、鉴定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依法委托安全评估、鉴定,拒不委托的,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章 鉴定机构备案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机构具有的相关部门批准的现场检查检测能力、鉴定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状况,核定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具体核定标准及业务范围见附件1。  第十条 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

8、提供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文件、鉴定资质等级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非独立法人机构,本办法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机构负责人提供;  (三)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证书复印件:独立法人证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及副本、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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