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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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2010-12-1221:09:52一.时效概念债权不同于物权,其并不是永久地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保护债务人和督促债权人及时的行使权利,各国立法都对债权的形式作出了时效性规定,要求债权必须在一定期间内行使,债权人超过这一期间行使权利,将会使债权的效力产生瑕疵。对此,各国一般有两种立法例,一种称之为消灭时效,时效期届满债权人丧失债权或债务人产生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德国法律;另一种为诉讼时效,时效期届满债权人丧失通过诉讼保护自己债权的权利,如俄罗斯法律。我国法律采用了后一种立法例,即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2、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时效完成的后果诉讼时效的完成(或经过)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各国民法持不同态度,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1、实体权消灭主义:诉讼时效的经过直接导致债权实体权的消灭。采此观点者为日本民法典。2、诉权消灭主义: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因此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强制执行,成为自然之债。法国、匈牙利民法典采此观点。3、抗辩权发生主义: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义务人可放弃其抗辩。典型的立法有德国和我国台湾民法典。我国《民法通

3、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得到,不予支持。”据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直接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无须义务人主张抗辩,就直接驳回请求权人的起诉,也就说是请求权人的起诉根本不能成立。请求权因诉权的消灭边为不可诉的,即自然债,按《民法通则》第138条及《意见》171条的规定,如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其履行有效,一旦

4、履行,义务人不能再已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而且,时效利益的抛弃,是单独法律行为,在时效利益属于多人时,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一人抛弃,其影响不及于他人,如《担保法》第20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三.时效中断的方式资产管理公司为有效地处理和保全债权,应及时采取措施中断诉讼时效,防止诉讼时效的经过。关于时效中断的事由,各国立法通常规定的有:承认、起诉,送达支付令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通过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起重新计算。根据该条款,中断时效的方式有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取请求和义务

5、人承认三类。对于权利人而言,通过主张权利中断时效的最大好处在于,主张权利导致迄今为止的时效期间统统不算,待主张权利结束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司法实践中把权利人通过积极行使权利中断时效统称为“主张权利”,包含权利人以诉讼和诉讼外方式行使权利。所谓主张权利,是指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学理上讲,主张权利,无需以何种特别形式,只债权人对债务人发表请求履行债务的意思即为已足。但由于主张权利对于维护债权的效力意义重大,为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容明确。权利主张的内容必须有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意思,并应具体指明义务人应履行的债权内容,否则不发生

6、中断时效的效果。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笔债务时,债权人的请求应明确指明债务人应履行哪笔债务;如果权利主张仅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中的一笔或数笔,其权利主张对剩余债权不产生中断时效的效果。当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金钱之债时,债权人的请求也应具体指明债务人应全部履行还是部分履行,对于请求未及部分债权,同样不产生中断时效的效果。2.相对人特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内容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请求对象为债务人,因此,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针对特定的相对方,而不能针对社会公众。学理认为,通过新闻媒体向不特定公众发布的公告或通知仅具有观念通知的性质,不产生权利主张的效果。但因公告或通知内

7、容中具备催收内容(意思通知),在司法实务中可以推定债务人知晓债权人之权利主张的意思,继而推定债权人已向债权人主张权利。但这种推定的适用应基于法律特别规定,目前在我国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债权银行不良贷款的案件,对于其他案件无规范效力。3.方法明示。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在性质上属于旨在发生权利变动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得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行使,但时效障碍制度的理念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债权效力,这就要求权利人应直接将意思表示于义务人。因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主张权利应以明示方式行使。4.到达时点的可证明。时效中断的条件之一,在于债务人获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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