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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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探讨:我国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导致各种体育纠纷不断涌现,如何解决体育纠纷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而体育仲裁作为专业仲裁的一种,以其迅速、保密、费用低的特点倍受众多纠纷当事人及体育组织的青睐。而我国作为一个体育大国,目前的体育法制建设起点低、基础弱,国内各体育协会基本上都没有自己的仲裁机构,国家也没有专门规定体育仲裁的立法,这种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如果不能得到彻底的改变,必将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体育事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将对国际体育界的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解和借鉴,以体育仲裁的根源——体育纠纷作为切入点,简单论述我国体育仲裁制

2、度的构建。  关键词:体育,仲裁制度,立法  Abstract:oursportsmercialization,therapiddevelopmentofglobalization,leadtoavarietyofsportsdisputesareconstantlyemerging,hos,andsportsarbitrationasaprofessionalarbitrationonekind,orenumerousdisputesthepartiesandsportsorganizationsofallages.Andourcountryasasportssuperp

3、oofsport,onthebasisoftheesticvarioussportsassociationbasicallyalldon'thavetheiroconstructionofrelativelagsituationifyoucan'tgetradicalchanges,andentoftheourcountrysportsenterpriseimportantfactors.Therefore,thepaperofunderstandingandreferencetotherootofthesportsarbitration-sportsdisputeasas

4、tartingpoint,thispaperclarifiestheconstructionofChina'ssportsarbitrationsystem.  Key,legislation      :D915.7:A:  一、体育纠纷概述  日本学者千叶正士在《法与纠纷》一书中认为,“纠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体相互之间丧失均衡关系的状态”,社会均衡关系就是社会秩序,也就是说纠纷是社会秩序失衡而产生的混乱状态。而参与体育运动的主体可能因所在区域性文化的不同发生纠纷、在激烈的竞技对抗中产生矛盾和冲突,也可能在利益的追逐和分配中产生纠纷。因此,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体育纠

5、纷,是指因从事体育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一种紧张的社会关系[2]。也有的学者认为体育纠纷是指在体育活动中以及在体育相关的各种事务中,各种体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3]。体育纠纷具有主体特殊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时间性等个性特点。  1.体育纠纷主体的特殊性。大多数体育纠纷涉及体育运动员、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体委等这类特殊主体,体育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可能平等,也可能不平等。由于体育纠纷既有类似于民事争议的纠纷,如体育合同纠纷、体育竞争纠纷,也有类似于行政争议的纠纷,如体育处罚纠纷、体育竞赛资格纠纷。因此,体育纠纷各

6、主体在体育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各不相同。  2.体育纠纷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体育活动自身的特点使得体育纠纷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如运动员资格、兴奋剂、假球、“黑哨”等纠纷都涉及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做出专业性的认定,而传统法院则不具备这种特殊的专业性的要求。  3.体育纠纷的解决需要强烈的时间性。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竞技体育纠纷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裁决,如取消比赛资格、长期禁赛等纠纷。  二、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述评  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其中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

7、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制定”[3]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由体育行会内部解决;但目前我国的现状却是:第一,行会内部的解决机制存在严重问题。表现在行会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处罚机构过多、责权不明、审级设置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暗箱操作、标准混乱、裁判不统一等问题。甚至有的行会内部规定与我国法律制度相抵触。第二,行会外的独立的仲裁机构没有建立,仲裁制度未能形成。第三,由于我国法院没有专门的处理体育纠纷的机构,因而各法院受理体育案件的数量极少,接近于零,除涉及“黑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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