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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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政策要点问答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谁所有?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可知,我们国家的土地权属性质只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和集

2、体所有,不存在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形。二、什么是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照《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有偿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为国家所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的行为。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国家的名义强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与补偿,在使用完毕后由国家将将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返还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人。如果不能返还的,应当照价赔偿。《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

3、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

4、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5、三、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国家征收土地是国家主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质。具体来说,就是指国家征收土地,是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国家征收土地并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3.接受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家的一种义务,不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向国家卖地,国家只需要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即可,是有偿地强制进行。4.国家征收土地的行政权力的行驶,必须

6、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四、土地征收为什么说有一定的强制性?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什么是土地“征转分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7、厅下发《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98号),将柳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除外)作为土地“征转分离”试行范围。土地“征转分离”是指土地征收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相对分离,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重点发展区域和近期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先行征收,再根据开发需要和年度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等情况,适时实施农用地转用,以供建设项目使用。通过土地“征转分离”,加快征地工作,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及时用地,促进项目用地供应在空间

8、、时间上的协调,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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