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察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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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警察学院章程序言重庆警察学院的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学校。1982年,重庆市人民警察学校成立。2001年,公安学校与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了重庆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3月,学院升格为重庆警察学院。重庆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自创建以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政治建校、质量立校、依法治校、改革强校”的办学理念,彰显培育忠诚警魂、强化纪律作风的精神,坚持依托公安行业、立足公安实践、服务公安需要、培养公安人才的办学传统,致力于建设具有鲜明公安特色、学科比较优

2、势突出的西部一流公安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权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重庆警察学院。英文译名为ChongqingPoliceCollege,英文缩写为CQPC。第三条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景铮路666号。学校域名为www.cqp

3、c.edu.cn。第四条 学校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第二章办学功能第六条 学校坚持应用型公安院校的办学定位,以立德树人育警为根本任务,探索建立科学的实战化教学、科研、培训体系,努力建设高水平公安院校。第七条 学校大力发展公安教育事业,努力培养忠诚可靠、具有人民警察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系统掌握公安专业学科知识和业务技能、富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应用型公安专门人才。第八条 学校坚持为公安工

4、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承担在职人民警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重庆公安民警培训主阵地作用,推动重庆公安智库建设,努力实现教学科研与公安实战深度融合。第九条 学校突出校局深度共建办学特色,与公安机关共建公安教育和科研平台,共同举办公安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编制质量标准、培育专业人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实现公安教育与公安实战有机衔接。第十条 学校坚持从严治校,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实行警务化管理,保持规范严谨的学习、训练和生活秩序,努力培养学生令行禁止、英勇顽强、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警察职业精神,着力打造警察职业文

5、化和育人育警氛围。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层次和规模实施公安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等学科,满足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需求。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坚持从严、择优录取学生,及时公开招录政策、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质量,坚持以专业化、职业化、实战化为导向的“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机制模式,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各环节。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科学的人才培养观和实战牵引、特色发展的理念,致力于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更加合理、自

6、身办学定位更加清晰、教学保障机制更加高效、内部治理机制和培养质量自我监控机制更加完善,探索建立健全具有公安院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第三章学校与举办者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享有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办学、依法确定学校管理体制、监督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建立健全学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命机制等权利。第十六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按照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二)

7、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等活动;(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确定的办学规模,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对学校教职工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六)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七)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保证学术民主与自由;(四)为符合条件的学

8、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五)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七)接受举办者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教职工第十九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在编制限额内,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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