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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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业务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5162)三、办理依据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2.《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

2、、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具体负责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工作。(二)审批内容机构是否具备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三)法律效力经审批批准后可以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7(四)审批对象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3、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二)不予批准的情形:未同时满足前款四个条件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2.需要填报申请表格的,填报内容完整、清晰;3.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4.需要附送电子材料的,与纸质材料核对一致;5.有申请人或单位的落款、签字和盖章。(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数量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原件1纸质内容填写完整并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1纸质3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纸质完成历年会计人

4、员继续教育(含业务负责人)4业务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纸质5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原件各1纸质含业务负责人76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原件1纸质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注:1.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应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2.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与业务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3.提交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三)申请文书名称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

5、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办理期限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九、审批证件(一)审批证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二)有效期限长期有效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7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享有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权利;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有平等获得审批的权利;对行政机关实施的

6、行政审批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监督救济的权利。(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人应当履行配合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接收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2.信函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通讯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邮政编码:20215

7、0(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二)电话咨询(021)69617057(三)网上咨询http://czj.shcm.gov.cn(四)电子邮件咨询E-mail:czj@cmx.gov.cn(五)信函咨询7咨询部门名称: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通讯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邮政编码:202150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804室(二)电话投诉(021)69612

8、317(三)网上投诉http://czj.shcm.gov.cn(四)电子邮件投诉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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