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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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托管协议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7五、基金财产的保管7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0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1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4九、基金收益分配17十、基金信息披露18十一、基金费用19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0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1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1十五、禁止行为23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

2、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3十七、违约责任25十八、争议解决方式26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26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2626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托管协议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亚债中国债券

3、指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26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托管协议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3层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范勇宏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4、监基字[1998]16号文注册资本:23800万元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100年(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336法定代表人:胡怀邦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注册资本:562.59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5、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26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托管协议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6、订立。(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

7、投资目标,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非成份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是这些金融工具限于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现金或类似现金的产品。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1.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券发行人发行的债券;2.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券的比例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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