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2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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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物权第十章物权法基本理论第十一章所有权第十二章用益物权第十三章担保物权第十章物权法基本理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精神产品受知识产权法调整。仅在某些情况下,物权法涉及精神产品。2、物权是支配权3、物权是绝对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表现为,权利人排斥他人的干预和侵害。其次,在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种权利;如果存在多种权利,必须确定顺位。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见《物权法》第4条规定物权法定原则

2、见《物权法》第5条规定公示公信原则见《物权法》第6条规定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见《物权法》第7条规定第二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1、在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2、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3、对世效力。4、不可侵害性。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在同一物上,存在物权和以该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同一物上多项他物权并存,应根据物权设立时间的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例外情形: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

3、物权③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因素考虑,对物权相互间的效力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第三节物权的分类分类标准分类结果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所有权、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的客体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物权有无独立性主物权、从物权物权存续有无期限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第四节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内容原因物权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公用征收或没收、继承、拾得遗失物等物权变更物权内容变更(狭义)在不影响物权属性时,物权的客体、效力范围、方式等发生改变物权消灭绝对消灭(狭义)民事法律行为、标的物

4、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变动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善意取得登记簿的公信力不动产登记受让人相信了登记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动产交付动产的占有与动产交易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三、物权的公示不动产需登记。不登记不生效动产需交付。交付不完成,不发生动产物权的变动效果动产交付的新型方式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动产交付的特殊规定参见《物权法》第23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适用登记对抗原则,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节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分为公

5、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二、物权请求权特征1、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3、物权请求权主要是基于对有体物的保护而产生物权请求权的类型1、确认请求权2、返还原物请求权3、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十一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所有权是自物权(二)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三)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四)所有权具有回归力二、所有权的权能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消极权能:排除他人不当干涉和妨害所有人占有1、占有合法占有非所

6、有人占有善意占有非法占有2、使用恶意占有自然孳息3、收益法定孳息事实上的处分4、处分法律上的处分三、所有权的行使包括:直接行使、授权他人行使四、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二)所有权的消灭1、绝对消灭,指因所有权的客体毁损灭失而导致所有权消灭。2、相对消灭,指原所有人失去所有权,新的权利主体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相对于原所有人消灭,对于新所有人则为取得。第二节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1、权利主体的统一性和唯一性2、客体的广泛性3、权利一般不由国家直接行使,而由其授权机关行使。二、集体所有权1、主体:各个集体组织2、客体

7、:财产范围也很广,除法律规定由国家专有的财产外,可包括其他任何财产。3、内容:对其财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三、私人所有权即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规定:(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财产继承权及

8、其他合法权益。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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