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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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黎行政公益诉讼构建之设想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讼费用一、原告资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质上是原告资格不断放宽、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通道不断畅通的产物。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拒于法院大门之外,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资格制,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瓶颈。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可能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应苛求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赋予所有知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主体具有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一)检察机关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宪法第129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正当依据)2、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工作性质上没有增加新职能而括展了监督范围;能平衡原告弱势和被告强势之间的实力差距;(二)社会组织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社会组织是具有某种共同目的、利益及其他共同特征的“人”,其社会公共职能主要是保护和服务,便于发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作用。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协会等,他们的主要功能就是维护社会成员个人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社会组织的成员往往处于弱势,其合法权益受到行

3、政权行使者违法行为侵害时,只能更多地依赖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三)单个公民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作为国家一分子的单个公民私人利益自然也受到侵害。因此,应在制度上赋予单个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鼓励单个公民参与公共利益保护,正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宪法规定的具体落实。为了防止滥诉,出于诉讼效果考虑,单个公民先向检察机关检举或报告,请求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检察机关逾期不作处理,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二、受案范围(一)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4、结合实际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一些领域引入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作为行为侵害公共利益;如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许可损害环境资源的作为行为;违法规划、建设、拆迁的作为行为;违法限制经济自由的作为行为;违法审批等造成财政资源浪费的作为行为;等等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侵害公共利益;如环境污染破坏方面的违法不作为;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不作为;社会治安、市政建设方面的不作为;等等行政机关规章以下抽象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否则一部分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无法纳入司法审查,如医药、电信、供电、交通等政策

5、性垄断,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通行费、春运涨价、机班延误不予赔偿等霸王条款(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后滥诉的防止设置限制性程序,以便有效防止滥诉:1、受案范围适用于确实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即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单个公民、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设置必要的前置程序。即单个公民或社会组织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当其对请求无动于衷。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后向该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如果该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

6、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阶段严格限制原告的自由处分。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审查更加严格,被告行为明显违法,侵害公共利益或将造成损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允许撤诉。同一案件原告申请撤诉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还要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和解进行严格限制。三、举证责任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被告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害或可能损害的事实,由原告提供证据,而对被告行为合法与否,由被告提供证据。行政公益诉讼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由被告负举证责任。(2)对于公共利益已

7、受到损害或将受到损害的事实,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为宜。(3)对于只有受益人而无特定受害人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原告只要向法院提供线索即可,立案后由被告对其无违法情形举证。(4)对于其他程序及民事事实等证据,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5)鉴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相应规范性文件数量多,由被告承担提供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责任,而原告负责提供有关公共利益损害或可能损害的事实证据。四、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承担适当减轻单个公民和社会组织因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承担的费用,相关法规作有利于原告的规定,确立“无偿主义

8、与低额收费”相结合原则,即原告起诉时不缴纳任何诉讼费用,败诉时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且数额明显低于一般诉讼。2、保证金制度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由于原告与诉讼标的之间无足够利害关系,可能使原告不主动追求胜诉结果。为了防止原告在启动诉讼程序后随意撤诉或无故缺席,而造成法院审理瘫痪及司法资源浪费,应该规定在法院立案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时,原告必须交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完整地参加诉讼过程的物质制约手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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