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之理想与“健讼”之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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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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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讼”之理想与“健讼”之现实:我国古代社会是“无讼”还是“健讼”,学术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无讼观”主要是从统治阶层追求和谐的理想中推演出来,而“健讼观”则是从大量的史料中分析得出。对传统法律文化做出哪一种判断可能都有失偏颇,纠纷通过审判解决还是调解结案是多个因素作用的结果,与“好讼”和“健讼”没有必然的关联。作为社会存在中的正常现象,诉讼能够调整和恢复社会秩序,具有规则之治的功能,因而,人们应当正确认识诉讼与审判。  关键词:无讼;健讼:法律文化  :G122:A:1004-0544(2012)11-0113-03  谈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多数人都有“无讼”这样的印象

2、,人们往往也能列举出几点支持理由,比如中国社会有其文化根源、政治根源和经济根源等等,细细分析也不无道理。然而,有学人通过史料分析得出与此相反的结论,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好讼”与“健讼”,特别是在历史的某个特定时期更是如此。  那么,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面目,为何两种观点截然相反?尽管“无讼”是主流的观点,但是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好讼”与“健讼”也有其充分的史料证明。究竟该如何看待这种矛盾的现象呢,本文即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梳理和研究,希望能够有助于减轻以上的困惑。  一、“无讼”观的表达  对于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学界一般认为:古代中

3、国是一个“无讼”的社会,“无讼”思想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这是到目前为止学界的主流论点,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无讼”理论体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无讼”观的表达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论述“无讼”思想的文化根源  学界论者多是从我国儒、道、法三家的经典论著中挖掘和发挥出无讼的文化根源。例如有认为“无讼”思想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儒、道、法三家都主张“无讼”思想,只是达到“无讼”的具体途径不同。该论者接着认为儒家是最早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述“无讼”思想的。比如:“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就是没有或

4、不需要诉讼,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冲突与磨擦通过各自的忍让而得以协商解决,而不是诉诸官府、动用法律来强制解决。孔子把“无讼”作为其施政目标之一,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到诉讼上就是“使民不争”。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实现“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和道家的“无为”主张相反,法家力倡“以法治国”,奉行重刑主义,主张“以刑去刑”。法

5、家如此重视法,目的并非为了使民众乐于使用法令的尺度来衡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相反,法家重法、重刑的目的是定纷止争。法家同样将“不争”视为社会人际关系和谐的前提,只是法家采用的是“以刑去刑”的途径,即所谓的“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所谓以刑去刑”。国内大多数论者在谈到“无讼”思想的文化根源时都基本上是采取这样的描述方式。  (二)论述无讼思想的社会根源  有论者在讨论传统文化根源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从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入手,分析认为我国特有的“父母官诉讼”必然追求的是“无讼”的价值取向。该论者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显著特点是家与国的一体化。这种

6、独特的社会结构起源于国家的形成时代。随着宗法农业生产方式的确立而得到加强。这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家长父权制也被引入行政领域,君是君父,官为父母官,诉讼为‘父母官诉讼’。不仅如此,宗法时代所提倡的以血缘为纽带的聚族而居,和世代毗邻的地缘关系,特别是农业社会的经济结构,使得社会成员如同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中,枝蔓相连,很少流动,再加上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渗透与潜移默化,形成了和睦共处,和谐无争的生活准则,以致发生纷争很少诉诸法律和求助于官府。而是寄希望于纲常礼教的德化作用,和族长邻右的调解功能。”当代美国学者德尔克·波德在研究了中国法律传统后指出:“传统认

7、为,兴讼是道德败坏的:我国古代社会是“无讼”还是“健讼”,学术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无讼观”主要是从统治阶层追求和谐的理想中推演出来,而“健讼观”则是从大量的史料中分析得出。对传统法律文化做出哪一种判断可能都有失偏颇,纠纷通过审判解决还是调解结案是多个因素作用的结果,与“好讼”和“健讼”没有必然的关联。作为社会存在中的正常现象,诉讼能够调整和恢复社会秩序,具有规则之治的功能,因而,人们应当正确认识诉讼与审判。  关键词:无讼;健讼:法律文化  :G122:A:1004-0544(2012)11-0113-03  谈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多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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