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死刑制度适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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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死刑制度适用的思考死刑成为法律上一项刑罚制度,是指对罪犯依照法律的规定剥夺生命的刑罚制度。死刑作为刑罚的重要手段,因其严苛性而受到广泛的关注,本文旨在从死刑与人权关系,死刑的历史发展角度出发,揭示我国死刑制度的内容。以多判死刑为代价来维持社会秩序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为顺应民意而广用死刑是不理智之举。死刑应被严格限制一定范围内,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的限制。  关键词死刑人权价值完善  :D920.4:A  死刑这一古老的刑种,是从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制度演变而来,曾被广泛应用于古代社会。随着阶级社会的产

2、生,死刑的惩罚方法便成为历代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欧洲近代人权意识勃兴,促使这一体系向自由刑为中心转变,当代西方国家出于对人的生命价值与人的自由的尊重,使得这一体系向财产刑为中心方向发展。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一种国际潮流,死刑所能发挥的功利作用越来越遭到人们的质疑与否定。①  一、死刑制度的理论内涵  (一)死刑制度与人权保障。  人权最初是17世纪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和僧侣神学的政治主张之一。洛克把人权解释为一种人生来享有的“自然权利”。它包括生存、自由和财产权等。这些权利不可剥夺,应受法律的保护

3、。西方人权思想主要反映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要求,目的在于维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确立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卢梭看来,生命权不具有绝对性。生命权是人人所平等地享有的,正由于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一个人的生命权的保全以他人不侵犯其生命权为前提,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生命权是互相依存的,只有人人都尊重他人的生命权,自身的生命权才有可能不受他人侵犯。这样,人在享有生命权的同时,又拥有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义务。而人一旦违背这种义务而剥夺他人的生命,他自身的生命权也就不复存在。”②  (二)作为刑罚手段的死刑的功能。  死刑作

4、为一种刑罚手段,其不仅在惩罚犯罪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还对教育一般社会主体有着重要的意义。从死刑的社会作用来看。首先,以死刑作为对罪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一种报应,实际上是一种以恶报恶的被国家机器所控制的报复,“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其次,死刑作为从肉体上彻底剥夺了罪犯的再犯能力可能性,因而是最有效的特殊预防手段,这一刑罚的执行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使用刑罚对社会管理秩序“教育和威慑”功能,这也是死刑所真正发挥的又一重要现实功能。再次,就死刑以最大的威吓力与震慑力对潜在犯罪人

5、、受害人及其他守法公民产生死刑威慑的心理效应,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我国现阶段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一)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念对死刑废除的影响。  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民众认为死刑是最公正的惩罚。“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中国民众看来一直是天经地义的事。可以说,对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废除其死刑的主要障碍来自于民众的报应观念。③  (二)中国现时社会治安环境是死刑废除的主要障碍。  目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大案要案居高不下,社会治安遭受破坏,人民群

6、众的安全感下降。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危害一方,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在这种社会治安形势没有根本好转的情势下,保留死刑也是现实所需。如果废除死刑,有可能使治安形势更加恶化,不利于控制犯罪。更何况死刑的废除如同死刑的产生一样,是由一定的现实条件所决定的,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三、对我国适用死刑制度的思考  (一)法官司法裁量过程中自由心证时对死刑适用秉持审慎态度。  对于我国司法工来说,树立正确的死刑意识,由对死刑的无节制的适用到有限制的适用,由对死刑的崇拜到对死刑的扬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7、内尽量不适用死刑,应成为法律上彻底废除死刑之前的不懈追求。我国现阶段的死刑发展正处于量的积累阶段,我们应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量变过程,为早日实现质的飞跃而努力。我们相信,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们思想观念的进一步转变,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这既是我国刑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和归宿。因而,要实现规范而合理的适用死刑这一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严格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层报制度。  在我国当前死刑的复核权已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死刑命

8、令的签发: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而执行死刑的主体及期限,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对于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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