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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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贿赂犯罪的惩治水平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而行贿罪的治理水平属于“瓶颈”因素,决定着贿赂犯罪惩治工作的总体成效。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作了修正,但立法上尚存进步的空间。在目前既定的立法和严惩贿赂犯罪的大环境下,行贿罪的立法完善仍需进一步倡导,此外通过合理的解读行贿罪新条文,合法地扩大行贿罪的犯罪圈,对于依法推进惩治贿赂犯罪的总体工作有着重要而又现实的意义。随着近年来学者们对行贿罪立法的质疑之声,立法者终于有所回应。《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不负众望,对原有行贿罪立法的固有缺

2、陷作了一些修正,如增设罚金刑以丰富刑罚种类、细化了减免处罚的规定、提高了免予处罚的门槛,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社会上流传已久的“行贿无罪”的错觉,可见贿赂犯罪的惩治瓶颈有所突破。但通过比较法分析及面对当前反腐工作的严峻形势,贿赂犯罪的惩治依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行贿罪的立法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行贿罪的立法完善仍应当继续倡导。二是在立法已经尘埃落定的情况下,如何站在解释论的角度对行贿罪条文进行重新构建,合理地理解和适用行贿罪的法条,最大化地起到打击和预防贿赂犯罪发生的作用,对于进一步突破目前贿赂犯罪惩治工作的瓶颈有着现实的意义。一、关于罚金

3、刑的理解与适用由于绝大多数的人行贿是出于贪利动机,因而“使行贿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便可有效抑制其贪财图利的动机”。对行贿人判处罚金刑,剥夺其行贿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增强刑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统一的效果。基于上述考虑,修正案九中对于行贿罪的处罚增设了罚金刑。但至于罚金刑的适用模式还值得探讨,罚金刑有两种模式可选,一种是固定数额制(即在某种刑期档次内,有相对固定数额的罚金,比如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罚金为五万左右),另一种是倍比制(即以行贿额的一定倍数作为罚金)。相比两种罚金刑模式,笔者更加赞同后者。因为倍比

4、制因个案而异,相对较为灵活,能够更加符合实质公正,并且能更好地起到遏制行贿犯罪的作用——行贿额越大,行贿人越有“资本”,就应当对其提高相应倍数的罚金,削弱其犯罪能力。而且采用倍比制模式,“一则能够适应打击行贿犯罪的需要,二则实践中简便易行。”在具体倍数的确定上,根据有关学者长期调查得出的数据证明,行贿者普遍会获得十倍于投入的回报。因此,笔者认为罚金数额可以定为行贿额的十倍左右。至于行贿标的为非财产性利益时,由于无法计算行贿数额,罚金额可以行贿人期望所获利益为准。相信在人身自由和经济利益风险的双重制约下,行贿人在行贿前就会权衡利弊,三

5、思而后行,自觉减少行贿行为。二、关于行贿罪的减免处罚的理解与适用行贿人无限度的减免处罚早已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诟病多年,如有学者认为既违背了刑法总则的规定,又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且违背了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必要共犯的理论。原先的立法导致行贿人在无限度减免处罚的“尚方宝剑”下,肆无忌惮地侵蚀被行贿人,导致一些原本廉洁的官员最终被糖衣炮弹击倒,步入犯罪的泥潭。因而在修正案九中细化了行贿人减免处罚的规定,提高了减免处罚的门槛,有利于加重行贿人的心理负担和犯罪成本,能够较好地起到预防贿赂犯罪的作用。但修正案九行贿罪的条文中关于减免规定存在较

6、多限定语,如“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关键作用”(其他的一些限定语,由于以前已有合理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由于这些词语较为模糊,笔者在此作如下理解,以为恰当的法律适用抛砖引玉。对于“被追诉前”的理解,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2012年12月16日颁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曾作过规定,“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虽然有学者对该时间节点提出异议,认为行贿人一开始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而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和检察机关立案间较长的时间跨度给行贿人的“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留下了过

7、多的空间,因此建议将“被追诉前”的时间节点前移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前。但笔者认为,行、受贿双方往往存在利益链关系,一般行贿人不会主动揭发受贿人。让行贿人在未接受任何调查时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犯罪行为,违背了一般人的心理状态,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且过于严苛的要求也对案件侦查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将“被追诉前”的时间节点设置在检察机关立案以前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关于“主动交代”的理解,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由于贿赂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定案时对于双方口供的依赖性较强,因此对于“主动交代”可以适当从宽,即使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侦查机关掌握其

8、他证据的情况下,只要行贿人主动供述或承认犯罪事实,都应算作“主动交代”。但对于行贿人交代后又翻供的情况,则由于其较强的主观恶性,无论其事后是否如实供述,都不能认定为“主动交代”而对其从宽处罚。关于“关键作用”的理解,因为该限定语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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