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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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14〕42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专项评估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现将《2014年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转发你们,请依此做好相关工作。附件:2014年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2月5日抄送: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附件:2014年会计硕士专业

2、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教指委”)制定了《2014年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评估目的全面检查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人才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加强对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过程的控制和监督,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3、二、评估时间2015年3月——2015年11月。三、评估组织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委托,由会计教指委组织实施。四、评估对象2009年—2011年期间,获得授权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不包括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广西财经学院和湖北经济学院),具体名单见附件1。五、评价内容自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以来,学位授权点在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师资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障(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具体评估指标详见附件2。六、评

4、估方式专项评估采取通讯评议和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对确有必要进行实地考察的学位授权点,会计教指委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确定后实施。七、评估流程第一阶段: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学位授权点自评估。学位授权点依据本方案开展自评工作,准备评估材料,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评估材料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http://zlxxpt.chinadegrees.cn)向社会公开。同时将评估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至会计教指委秘书处(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5、中国人民大学明德商学楼1003室;联系电话:010-62512996;电子邮箱:mpacc@ruc.edu.cn)。逾期未提交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资格。第二阶段: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网上评价。会计教指委组织评估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分。评估专家由会计教指委委员以及2004年—2007年获得授权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主要负责人组成。网上评价分组进行,每个学位授权点的评估专家组由6名专家组成,其中会计教指委委员不少于2名。学位授权点网上评价得分为6名评估专家评分的平均分。评估专家分配

6、遵循同省回避原则,即评估专家不得评审与专家所在单位同一省份的学位授权点。网上评价的同时,社会各界可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等情况向会计教指委(联系电话:010-62512996;联系邮箱:mpacc@ruc.edu.cn)进行举报。第三阶段: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确定实地考察名单。会计教指委汇总网评结果,根据学位授权点评分结果、评估材料情况,确定拟实施实地考察的学位授权点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后实施。第四阶段: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15日,实地考察。会计教指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每个学

7、位授权点实地考察专家不超过3名,其中委员不少于1名,组长由委员担任。实地考察期1天。被实地考察学位授权点的实地考察指标得分为全部实地考察专家评分的平均分,其他未被实地考察的指标得分以网上评价得分为准。第五阶段: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30日,提出评估处理意见。召开会计教指委全体会议,对学位授权点的网上评价及实地考察结果进行讨论。参会委员提出独立的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会计教指委全体会议出席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形式。会计教指委根据参会委员评

8、议意见及《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学位办。根据以下投票结果确定评估处理意见: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会委员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会委员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八、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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