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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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仲裁时效的制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诉讼时效必须受,到仲裁的时效制约,因为无限制的放纵劳动争议纠纷案当事人的延期主张权利,不仅对案件对方当事人不公平,而且容易扩大纠纷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对问题的解决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建立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可以平衡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促使劳动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快速的解决纠纷,从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仲裁时效;诉讼时效  :D922.5:B:1009-9166(2011)0014(C)-0225-01    一、诉讼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概述  诉讼时效,指那些民事权利

2、受到危害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未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的时候,就会丧失权力,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135条和136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有普通的时效与特殊的时效的区别。普通的时效是两年,而特殊的时效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时期外,还需要遵循其它的法律和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由法律文件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

3、时效是属于比较特殊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指劳动争议关系之中的权益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因而丧失了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的程序强制义务人来履行义务与权利的法律规章制度。《劳动法》的第83条所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要考虑到一点,劳动争议的仲裁其实是劳动争议的诉讼发生的前置程序,我认为,劳动的争议诉讼时效是属于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则为15日。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吸收诉讼时效  通过上面的概念与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劳动争议的仲裁其实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4、和诉讼的时效都属于特殊的时效,这些都比普通的时效期间短,并且是由《劳动法》来规定的。若一定要讨论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与诉讼的时效之间的关系,我认为是有好处的,因为这个讨论能够比较有利于保护那些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们的一些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检讨《劳动法》时效的规定的得与失。  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寓于仲裁的时效当中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会吸收诉讼的时效。有的学者认为,法院对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受理,尽管是以仲裁为前提的,可是法院的审理却是不适用仲裁期限规定的。也有人这么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的条件之下,必须注意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政策。要通过对于司法程序的补救,而不是受行政仲裁的申

5、请期限所限制的。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就是诉讼的一道必经程序。若劳动争议的案件超过了仲裁的时效,那么仲裁机构会裁定为不予受理,法院可以认为他是未超过诉讼时效来受理的,并对实体进行裁决。这样会使得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根本不需要来考虑仲裁时效的硬性规定,而是将劳动的仲裁当成跳板或是桥梁,不管争议发生的时间有多么的久,只要在确认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法院就会进行实体的审理。这种情况,使得仲裁的前置性变的毫无意义,仲裁的时效则变得多余起来,劳动争议仲裁则形同虚设。法律对于权利的保护则成为了无期限,最终导致了整个诉讼制度非常的混乱。所以,劳动争议案件

6、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都要相联系起来,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必须要受到仲裁时效的制约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在仲裁时效之中的。劳动争议的案件如果超过仲裁的时效,仲裁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仲裁的裁决书的那日起计算的15之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享有了起诉权,但是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说,法院会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但是也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些思考  在上述的概念性叙述中,我们得知,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对于广大的劳动者是很重要的,是劳动者拿其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的关键。劳动者因为超过了

7、仲裁时效,无法获得劳动部门的保护,同时也不能够得到法院的保护。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所有号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宗旨的劳动法律,对于劳动的仲裁时效期间所做出的规定,不但是没有多于普通的仲裁时效,相反,是远远的少于普通的仲裁的时效,这样就使得很多劳动者,在遭遇到雇佣单位的侵权之后,得不到法律的现实保护。而且在《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实施后,对于其实施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因种种事由至今未处理的案件,如何选择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劳动人口的处于快速增长的趋势,就业岗位就显现出相对的不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前面所显现出的弱势地位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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