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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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九)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作为成文法,刑法具有稳定性的属性,但是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刑法也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调整。《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也是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其中针对职务犯罪做了一定的修改,本文就围绕着《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改变,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作相应的分析。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具有稳定性,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出现很多新型犯罪,这就意味着刑法需要与时俱进。于是,

2、立法机关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既有增加新类型犯罪,又有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的调整,还有刑法制度的变化。不仅是我国,放眼世界当今各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刑法已不可能像过去那么稳定了,一个国家每年修改几次刑法典的现象并不稀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从草案到实施历时共十个月的时间。其中主要由《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三条针对职务犯罪进行了修改。一、刑法修正案对经

3、济犯罪的相关规定(一)增加罚金刑,财产刑更严厉相比较原来的规定针对贪污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并处罚金”。原先的法律规定属于联动的法定刑,也称为浮动的法定刑,是法定刑的具体限度并非由刑法分则条文以固定的形式规定,而是以与具体犯罪的犯罪数额联动的形式予以规定。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更倾向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并处没收财产”体现了对具体犯罪规定了确定的刑法种类。(二)增加向领导干部身边人员行贿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规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身份犯主体只限于特殊主体,而在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主体具有扩张性,身

5、份主体和一般主体在主观和客观上具有共同性。《日本刑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以犯罪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行为进行加功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身份也是共犯。”即使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人,但是加功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务员而收受贿赂的,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牒,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节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

6、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和受贿系对向犯,法律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从法律层面增加了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的规定,而且以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打击行贿手段的多样性。(三)取消对经济犯罪量刑具体数额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根据贪污数额来认定贪污严重程度的规定。一方面,数额标准以刚性形式确定于刑法条文使得数额在定罪量刑标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死板僵化,因为

7、数额并不能体现经济犯罪的社会危险程度,也不能全面评价违法与罪责的界限,这也是刚性数额的固有缺陷。另外,具体的数额标准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无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的变化以及地域之间的经济实体差异,这样在不同阶段或者不同地域之间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导致司法的机械,不利于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也会导致变相的对当事人的重罚,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针对这些现状暴露出来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对此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法律条文中的具体数额规定。此外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

8、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贪污受贿的具体数额进行了新的规定。二、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一)对职务犯罪立案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取消了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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