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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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冀信联发〔2008〕62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省联社对原《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96号)进行了修订,并经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八年四月日主题词:省联社信贷管理规章制度通知抄报: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内部发送:省联社领导,省联社理事,各部(室、中心)联系人:李

2、淑芬联系电话:0311-66009928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2008年4月日印(共印210份)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整体功能,整合资金优势,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团贷款是指由省或设区市辖内多家县(

3、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成员社)组成团体,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社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成员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第四条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第五条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负责。组织协调者的主要职责有:(一)审查社团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4、;(二)审查参与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是否符合社团贷款的贷款人条件;(三)负责接受社团贷款成员社的咨询;(四)负责做好社团贷款咨询项目的审查咨询工作;(五)组织协调各成员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六条社团贷款的成员社必须有较为充裕的信贷资金,其发放社团贷款后的存贷比例、最大一户和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七条参与发放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按出资比例或社团贷款协议的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第八条社团贷款中的成员社分为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贷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

5、商业银行为牵头社。其他接受邀请自愿参加社团贷款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一般成员社。第九条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第十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十一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的优质客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四)能够提供充足、有效的担保;(五)贷款

6、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第十三条牵头社的权利是:(一)接受借款申请,负责贷前调查,拟定社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二)负责向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咨询社团贷款项目;(三)负责社团筹组工作,发送组团邀请及有关社团贷款材料等;(四)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和办理担保手续等;(五)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商确定社团贷款有关事宜;(六)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组织与实施;(七)负责社团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八)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时,作为社团贷款成员社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第十四条牵头社负有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

7、社团贷款协议,保证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地位和便利损害一般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二)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协议项下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三)设立社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存入专户,并按比例及时划归各成员社;(四)实施对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一般成员社通报和反馈有关情况;(五)办理一般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一般成员社的权利:(一)有权要求牵头社向其提供贷款评估、审查、审批、咨询的有关材料;(二)在贷款限额内自愿认定社团贷款额度;(三)

8、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通过牵头社收回贷款本息;(四)及时获取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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