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修改谈lnv《刑事诉lnv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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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刑事诉讼法》修改  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处理刑事案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程序法,在实践中却发生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再次受侵害的现象。  只有在司法机关承办人员、刑事诉讼当事人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者之间建立一种权力相互制约的平衡,才能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因此,本文笔者从事律师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分析:加强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对于预防公民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害,同时预防相关司法人员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问题。  现在的《刑诉法》实行的是刑事被告人到庭审判制度。就是说,当人们发现某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后,

2、在没有控制或羁押该嫌疑人时,是不可能起诉到法庭、使之接受审判的。到庭审判制度目的是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申辩的权利。到庭审判制度在《刑诉法》实行的早期具有重要意义:侦察人员能够根据已有证据抓获罪犯,再根据口供核对原证据,发现新证据。但随着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其他国家实行的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的日趋完善,到庭审判制度越来越显示出较多的弊端:  1、实践中,我国法院普遍采用先审理刑事案后审理民事案件的惯例。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刑事案件被害人也无法提起民事诉讼,纵然犯罪嫌疑人有百万财产,被害人的权益却长期得不到保护,甚至长达数十年、二十年。被害人可能产生种种不满心

3、理,错误地认为犯罪分子能够逍遥法外,从而产生以身试法的念头;或者怀疑司法8人员贪赃枉法。也给犯罪嫌疑人逃避国家追捕和审判提供了方法:某些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己的权利和财力将非法财物转移国外并在案发前潜逃国外、逃避司法审判。  2、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司法机关在侦察过程中采取的证据保全、赃物保管等措施处于长期管理状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社会处于不稳定状态。一些重要证据容易灭失,特别是一些证人失去联系或死亡。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案物品时没有法律依据。刑法原则之一是: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认定有罪。也就是说,在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前,也就是在没有认定涉案财物

4、性质前,该物品仍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物品。司法机关对涉案物品的任何处理从程序上讲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除非《刑诉法》有特别规定。  3、缺席审判制度并不当然能剥夺被告人的申辩权利。《刑事诉讼法》完全可以规定强制辩护制度,在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接到通知或充分公告后一定时间内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为被告人指派律师进行强制辩护。这样远远好于被告人的自行辩护。国家可优先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律师辩护费用,判决后由被告人负担或变卖财产支付,或由司法机关设立专项资金中支付。8  如果建立缺席审判制度,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案件种类,人员告之,审判程序,审判后果等要有详细

5、规定。例如A,规定判决前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即生效。B,被告人亲属都有权和委托律师出庭辩护、上诉,与被告人同等的权利。C,被告人到案后判决前可重新接受审理。D,设立刑事诉讼费用被告人负担制度。E,允许被害人在刑事判决前、后都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赔偿,以保护被害人权益。F,判决有罪后,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将罪犯抓获、送交当地司法机关,并可领到数额不等的奖金。G,判决后,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措施和国际司法协助对被告人国内外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变卖等强制措施来执行判决和偿还各种费用。  缺席判决制度还将有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携巨款外逃、司法机关无法处理的问题

6、。缺席判决制度的实施使犯罪嫌疑人外逃国外一样得到判决和执行,增强我国刑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该程序的设置还将会大大减少侦察人员刑讯逼供的现象,增强侦察人员重视证据的法律意识,也有效的保护司法人员自身的权益。在没有犯罪嫌疑人参加的情况下,侦察人员会非常重视法律的规定:调查活动是否合法,所掌握的证据是否达到证明犯罪的目的,自己的行为是否得到法庭认可等等。  二,关于被害人的认定程序问题。  《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被害人的限制或扩充解释。《刑事诉讼法》仅在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赔

7、偿。”此条只是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的被害人,即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非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被害人的权利,明确了刑事诉讼被害人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诉讼地位:“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8  实践中,律师认为是被害人,要求参加诉讼;检察官或法官不认为是被害人,不同意涉案人员参加诉讼。有分歧,谁来裁定?没有人裁决,《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参

8、与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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