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小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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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小练习:(八),踏实做好每一个题0或者仔细体会每一份讲义、笔记,知晓考试考点所在,应该是最好的学习方法!夏某,男,25岁,无业;陈某,男,23岁,无业;罗某,男,17岁,学生。犯罪嫌疑人夏某、陈某预谋采用丢钱包的方式弄钱,因两人不会开车故乂叫上罗某。2009年12月12口6时55分许,由罗某驾驶轿车至本市某车站处,由陈某佯装在被害人周某面前拾得夏某故意丢弃的“钱包”,并将周某骗上罗某驾驶的轿车。之后,夏某即以有人A击二人捡到其丢失的钱包及银行卡为由,要求查验、核对周某的钱包及银行卞密码,并趁周某不备之机,将其钱包内人民币700元及一张建设银行卡拿走。周某离开后,夏

2、某等人开车至本市某农村商业银行ATM取款机上提取得人民币6000元。同年12/314日上午,上述犯罪嫌疑人至某公路附近寻找A标欲再次作案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另外经查,夏某于2003年10刀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5年10门缓刑期满。陈某于2002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5年刑满释放。问:(1)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2)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答案:(1)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虽具有欺骗的特征,但欺骗行为是为了以后实施窃取行为所采用的一种方法,欺骗时并未实际占有包内财物,陈某等人是趁周某不备之际,将周包内的钱占为己有,因此,陈

3、某等人是通过秘密方式窃取,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属盗窃罪。(2)夏某、陈某在该案中属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又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罗某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罗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小练:(七)。踏实做好每一个题0或者仔细体会每一份讲义、笔记,知晓考试考点所在,应该是最好的学习方法!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

4、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R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34H,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査证属实。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的赵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2、两人的行为各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答案:(1)、赵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放

5、火罪;孙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赵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因不满16周岁,故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赵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时,均不满18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赵某主动交待放火罪的行为属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孙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时,不满18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孙某在拘留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属于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4)在赵某与孙某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罪中,赵某是主犯,孙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该起敲诈勒索行为由于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

6、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小练习:(六)。踏实做好每一个题目或者仔细体会每一份讲义、笔记,知晓考试考点所在,应该是最好的学习方法!李某,男,25岁,无业。方某,女,15岁,无业。张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05年2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Y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得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

7、钱走了以后,李某便威胁马某,要马某第二天再拿5万元钱来,否则将此事告知马某的妻子。次马某按约定给李某5万元。请分析并说明理由: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当如何处罚?答案:(1).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方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抢劫罪属共同犯罪。李某、方某、张某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持刀威胁,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因而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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