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自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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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遗弃:一种不作为,即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家庭: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不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单位。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偶婚制

2、:又称“偶婚”。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07-1-27.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

3、行为。简答14-10-3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答: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

4、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2014-4-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具有明晰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2013-1-31.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答:(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是社会物

5、质生活条件之一,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3)文化教育职能。家庭的文化教育职能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作为人们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尤其特殊的功能。12-10-31.简述计划生育原则的主要内容。①国家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凡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国家给予奖励。②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政策,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

6、育第二胎。③凡是未经指定主管部门批准生育二胎或多胎的,均为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亲属制度14-10-26.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2013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12-1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12-1亲等: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无论旁系还是直系血亲,都只能因出生这一事实而发生,其血缘上的联系也只能因死亡而消灭。09-10-27.拟制血亲:是指相

7、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08-1-26.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10-10-31.简述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的修法重点。结婚制度12-10-28.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2010-1-27.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09-1

8、0-28.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09-1-30.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08-10-27.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女子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六礼”:是指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具体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06-10-26.劳役婚:劳役婚是指男子于婚前或婚后,必须为妻家服一定期间的家务,以此作为成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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