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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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2011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53号)    裁判摘要  一、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

2、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三、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额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而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力有时是合同中的某一项义务,有时是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任何一项义务,法院首先必须准确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义务内容。在认定后,还要审查该义务是否实际发生,商事合同中双方常常对合同义务附加前提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义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也谈不上履行问题,

3、此时,针对该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就不能适用。  四、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中,北京市尚

4、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2011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53号)    裁判摘要  一、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

5、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三、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额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而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力有时是合同中的某一项义务,有时是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任何一项义务,法院首先必须准确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义务内容。在认定后,

6、还要审查该义务是否实际发生,商事合同中双方常常对合同义务附加前提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义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也谈不上履行问题,此时,针对该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就不能适用。  四、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7、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中,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申诉人(一审被告):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海,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中珊

8、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靖维,该公司职员。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关伟,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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