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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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有力促进了全县土地管理工作。但是,一些地方违法违规乱占滥用耕地、非法买卖土地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少数地方还相当严重。为严格执行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1、强化土地利用

2、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建设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严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非农业建设。2、加强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用地发生,严禁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在公路沿线线状规划村民建房。3、加强农村宅基地管

3、理。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先批后建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各乡镇要在认真审核把关的基础上,及时上报审批。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原宅基地房屋必须限期自行拆除。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乡镇、村要通过建设用地置换方式自行解决用地指标,且必须在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二、完善土地监管责任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

4、分块包干、属地管理、责任到人、常态监管”机制,构建土地监管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责任。土地监管区域划分:县城规划区范围由县城管执法局及有关乡镇负责,县经济开发区由开发区管委负责,其他区域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具体职责如下:1、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对本辖区内土地监管负总责。及时发现和制止本辖区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或未按用地审批条件规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乡、村

5、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组织强制拆除,国土等部门配合。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土地监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落实国土资源巡查、制止、报告等制度,依法制止、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3、住建部门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规划建设情况监管,对无施工资质或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建制镇(开发区)违反规划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对乡镇、开发区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4、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县城

6、规划区、延伸管理地区以及受委托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巡查、制止,依法查处、依法实施清理和拆除工作;配合乡镇(开发区)做好违法违规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5、交通、公路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设。6、水务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7、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占用林地的违法建设。8、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集中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9、

7、检察机关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关涉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10、审判机关负责依法及时审查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并执行结案。11、监察部门负责对党员、国家公务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涉及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同时对执法不力、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12、发改、工商、环保、卫生、房产、供电、供水、金融、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审批、许可证、执照的审核把关以及用电、用水、信贷、

8、电话报装的控发展改革部门对未能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房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供水、供电部门应加强供水、供电管理,完善供水、供电合同内容,不得为违法用地供水、供电。工商、文广新、卫生、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将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审查纳入许可审查内容,对利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证照。13、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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