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家事诉讼程序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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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设立家事诉讼程序的若干建议关于设立家事诉讼程序的若干建议一、外国法律与我国立法广义上的家事诉讼应当包括婚姻事件、亲子事件、抚养事件与其他家庭事件。日本法上,家事审判分为“人事诉讼”与“家事审判”两部分。人事诉讼是专门确定人的基本身份关系(例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并以之为纠纷对象的特别民事诉讼程序;人事之外的家事案件则按专门的分为甲类与乙类两部分,由家庭法院按照家事审判程序进行。德国法上,规定有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成立有专门的家事司法机构,在州法院设有“家庭事件分部”,又称家庭法院。随着民事审判方式

2、改革的渐次推行,由于家事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我国现有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并不能完全满足案件审理需要。现行关于家事诉讼程序的一些规定散见于各类民事规范性文件中,如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等。这些规定不仅十分分散,而且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内容方面主要集中于规定婚姻案件,对于亲子关系案件等缺乏相应规定,尚存不少立法空白。在案件审理中,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为数众多的家事案件得不到妥善审理,办案法官深感为难。二、典型案例与问题反映滤布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偿还

3、下欠的工资28700元。原告称,被告在内蒙承包工程期间欠原告工资3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给付了原告1000元。XX年,原告通过被告的亲戚多次催收,被告才于XX年9月份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XX年9月,原告因小孩上学找到被告被告仅付给原告300元,余款被告拒绝偿还,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然而,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实际情况并非原告诉状所述。据庭审笔录显示,原被告间曾经保持有婚外男女关系。被告刘某某在内蒙工作期间,原告一直跟随同居,被告也曾一度打算与妻子离婚,转与原告郭某某结婚。后经被告妻子张某

4、某的不懈努力,被告刘某某改变主意,要求结束与原告郭某某的婚外男女关系原告不允。在反复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原告郭某某选择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同居期间原告为其垫付的大米款和原告的工资,共计30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郭某某态度强硬,声称在与原告同居期间每年给付原告不下15000元,为原告治病、寻找亲生父母和往返开县内蒙等事项也花了不少钱,出具欠条是当时为了脱身才写的,欠条并非真实债权债务。同时,为了案件事实的查清和纠纷的解决,被告妻子张某某也参加了实际的庭审过程。张某某强调,可以考虑给原告2000元作为补偿。

5、庭审结束后,双方经调解未达成和解。目前,该案已经判决结案,认定欠条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刘某某应当偿还欠款。被告刘某某不服,拟上诉。本案所采取的诉讼程序是普通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然而,按照该程序,基于本案的特殊性质,存有以下问题:第一,案件审理指向不明。依据第三条之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采取民事财产纠纷和民事身份纠纷混同审判的模式,不存在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和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由此导致很多家事纠纷或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解决,或经当事人改以其他诉由起诉。在本案中,原告以劳务合同欠款为由起诉,提供证据包括欠条一张和证人证言一份。

6、依靠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法庭似乎己经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也能够据此作出判决。然而,这样审理既不符合案件事实,也不利于纠纷解决。原被告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纠纷产生实质是感情纠葛所致,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引导的审理活动并没有触及纠纷的核心部分,即原被告同居期间的财产和身份关系如何认定。第二,公开审理与否存疑。依据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就原告起诉的诉由而言,本案是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不具有不公开审理情形。在普通债权之诉下,涉及个人隐私的,是否进行公开审理,现有法律规定比较疏阔。从立法原义分析,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是指情节上出现涉及国

7、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则是指案件案由是离婚或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同一法条出现不同裁判标准。公开审理与否采用情形说还是案由说,法官自由裁量时难以认定。本案实际庭审情形是,在得知案件特殊情形后,旁听群众自动离场,除独任法官与书记员以外,参与诉讼的只有原告及其代理人和被告及其妻子,事实上是不公开审理。第三,被告妻子的诉讼地位问题。依据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我国立法采取了有限度承认近亲属诉讼代理权模式。然而,在家事纠纷中

8、,纠纷大多以家庭为单位发生,行使代理权的当事人近亲属本身就是纠纷的实体权利义务人,整个诉讼行为的后果往往并不是诉讼当事人自身所承担,而是以其家庭为承受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程序承认当事人近亲属的代理人地位,无异于变相遗漏了当事人或者加重了原被告的责任。以前述案例为例,在劳务合同诉由下,洗煤滤布被告刘某某之妻张某某不能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刘某某只能委托其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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