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入户抢劫

浅谈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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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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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入户抢劫  一、关于户的范围的界定  浅谈入户抢劫  一、关于户的范围的界定  浅谈入户抢劫  一、关于户的范围的界定  准确认定入户抢劫的前提是正确理解户的范围。关于户的特征,《意见》明确将其表述为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两个方面。在功能特征方面,《意见》将其表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解释》中供他人生活表述不同,正是对此的理解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争议。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生活指的是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情况。对于供他人家庭生活的规定,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

2、为,家庭生活一般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人相对固定地居住在一起,既可以是多人,也可以是一人。对于受争议的集体宿舍、临时搭建的场所等,虽然这些场所具备户的两个特征,但居住者一般无亲属关系,且人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基本特征,不能认定为户。有的认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不应局限于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亲属间的群体生活,只要该场所相对于外界而言具有家居性,多人或个人以家庭生活的意思生活在该场所内,就应当认定该场所构成户。笔者认同上述第二种看法。家庭生活一般是指居住成员比较固定且具有亲属关系,但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增加,外来务工人员迫于生计

3、往往会合租房屋而住,只要这种住所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且是供日常生活所用,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就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为了实现刑法社会公正保护的效果,应对这种情形下的场所在刑法上给予相同的保护。  《意见》采用供他人家庭生活描述户的功能特征,主要是为了将刑法语境中的户与经营或公共场所相区分,两个文件对户的功能特征的规定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并没有对《解释》中有关户的功能特征进行实质性的更改,认定户的标准并未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前面提到的合租房。合租房内,卧室为各自所有,客厅、厨房、卫浴则属共有。合

4、租房从形式上看,完全具备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无论是私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都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既与外界相对隔离,又可以生活居住,只不过在合租房生活的是几个独立的个体或家庭而已。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家庭生活的居住者的数量,因此不应将多人或多个家庭共居一户的情形排除在外,合租房也应当认定为户。  二、对入户目的非法性的理解  《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意见》规定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这种解释的变化反映了立法的一种趋势,更能够适应犯罪的变化。其中的等字说明入户的目的不应仅限于抢劫犯罪,至于这个

5、等字应包含哪些种类的犯罪,应结合全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构成转化型抢劫的情况。《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只限定了入户盗窃在户内的转化型抢劫才构成入户抢劫。笔者认为,对于入户诈骗、抢夺在户内的转化型抢劫,也应同样构成入户抢劫。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这几种故意之外的其他的犯罪故意入户,比如为报复泄愤毁坏他人财物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又临时起意在户内实施抢劫,也应构成入户抢劫。行为人非法入户的原因虽然不是为抢劫,而是怀有其他犯意,之后才在户内实施抢劫,但综合其主客观要件,整个过程对他人住宅、人身和财

6、产权利均造成了严重损害,与先有抢劫故意而后入户抢劫造成的危害结果区别不大。这种犯罪行为一样具有危害性和可罚性,有时还会不择手段,主观恶性并不亚于典型的入户抢劫犯罪,因此,有必要将此类行为纳入入户抢劫的范围。同样是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但如果之前是合法入户,比如是经主人允许,以正当理由进入某场所,入户时并没有犯意,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构成入户抢劫。相比较而言,临时起意犯罪比预谋犯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要轻,处罚亦应相对从轻减轻,这可借鉴激情杀人分析。由于激情杀人系临时起意,并未事先筹划和周密考虑,所以美国多数州的刑事判定法将此类杀人罪划归为二级谋杀罪,

7、对其最重的刑罚是终身监禁而不是适用死刑。  这显示出外国立法在刑事立法技术上的细致,区分了预谋犯罪和临时起意犯罪,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因此,将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型的抢劫行为排除在入户抢劫之外,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意图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然,如果行为人在入户前就有犯意,其以欺骗方式经被害人邀请或允许进入户内,比如行为人以维修水、电、煤气等维修人员的身份进入,这种情形下,被害人受到行为人的欺骗而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如果被害人一开始便知道行为人的真实目的,其不会允许行为人入户。行为人的入户在实质上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是以合法入户

8、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应构成入户抢劫。  三、对暴力等强制行为实施场所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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