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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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市轨道交通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的改革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洽商管理,明确变更洽商的分类、办理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自设计单位完成并提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其间需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称为施工图变更。第四条 工程变更与洽商划分。工程建设过程中凡需修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者为工程变更;不需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但

2、确有工程投资、合同金额变化者为工程洽商。第五条 各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处)为变更洽商实施及管理的主责单位,各项目公司(处)必须加强变更洽商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定期对各类变更洽商项目、原因、内容、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等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第六条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及洽商有关问题,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各项目公司(处)、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工点系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各方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洽商的有关问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15-第七条 各项目公司(处)、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工点系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与工程有关单位

3、均可作为提议方,本着优化设计、节约投资、保证工期和工程安全、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对设计文件提出变更。第八条 参与工程变更洽商各方必须树立工程经济和限额设计观念,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保证施工进度需要和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原则进行变更洽商的提出、审批。变更洽商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续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保证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第二章 工程变更分类及审批权限第九条 工程变更考虑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对工程技术标准及功能影响程度、工程实施难度影响程度、对工期影响和增

4、减投资额等因素,按审批权限划分为Ⅰ、Ⅱ、Ⅲ类。第十条 Ⅰ类工程变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设计:1、特级风险工程施工图设计防护原则、工法等方面的较大调整。2、涉及土建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原初步设计批准的运营功能标准的更改(如配线、出入段线等);-15-2)线路平纵断面的较大调整并影响线路技术标准或能力的变更;3)站位发生大的调整,如由路口一侧调整为跨路口、站位发生大的移动或加站、减站等;4)车站建筑规模或服务标准发生大的变化,包括车站层数增减、出入口数量增减或实施预留、风亭数量增减、车站长度或宽度发生大的增减、附属结构服务标

5、准发生变化(如取消或增加扶梯、取消或增加无障碍直升梯等);5)车站及区间主体结构工法发生大的变化,如明挖改暗挖、盾构改暗挖等;6)其他涉及全线技术标准或功能变化者,如:增加减震设施、声屏障设施、人防等级调整等;7)装饰风格及标准大的更改;8)政府方面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建设规模、标准的重大变更;9)属于土建初步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重大变化的情况;10)变更虽未涉及土建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重大变化,但一次变更工程投资增减在300万元(含)以上者。第十一条 Ⅱ类工程变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Ⅱ类工程变更:-15-1、涉及土建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

6、原则或方案有一般(普通)变化,且不属于Ⅰ类工程变更第2条规定范围的变更,主要有:1)车站及区间的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工程、临时施工竖井、结构预留孔洞、施工横通道等在平、纵面位置上范围较小的调整、桥墩桩位调整、增加或取消临时施工竖井、横通道等;2)施工过程中的变化,主要包括初支(基坑支护)加强变化、二衬变化、地层加固及注浆、建(构)筑物、管线、其他设施的保护、防水材料及工法变化、降水工程变化、明挖围护结构变化、盾构管片材料变化、结构预留孔洞、基础换填、钢结构调整等;3)出入口、风道与周边建筑结合、预留出入接口、增设人防门、预留换乘条件、站内二次结构调整、管线综合施工图调整、桥轨面标高调整等;

7、4)装修过程的一般性变化;5)站前广场方案的局部调整。2、变更虽未涉及土建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一般变化,但一次变更工程投资增减费用在5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第十二条 Ⅲ类工程变更一次变更工程投资增减费用小于50万元且不属于Ⅰ类、Ⅱ类工程变更范围的其他所有变更。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限所有类别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都在各项目公司-15-(处)完成,其中,Ⅰ类工程变更由各项目公司(处)总经理最终审批,Ⅱ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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