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水电费收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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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水电费收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根据皖政办〔XX〕38号、63号和皖农监办〔XX〕01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国有水利电力排灌站和乡镇、村集体所有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水利电力排灌站(以下简称“排灌站”)。第三条排灌站原则上实行统一经营,也可在坚持所有制性质不变和为农服务、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招标的办法放活经营权,实行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第四条排灌站实行有偿服务。农业用水单位或农户应按规定交付水费和排灌电费。第五条农业生产性水电费须纳入农民负

2、担范畴管理,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等各环节工作的领导。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经管站”)负责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第二章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审批第六条农业生产性水电费包括水利工程水费(简称“水费”)和电力排灌电费(简称“电费”)两部分。其用途主要包括上交水利管理部门的水费、供电管理部门的电费,以及排灌站管理人员工资、行政管理费用、维修费、零工费等。第七条排灌站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排灌区域内受益村耕地面积和常年排灌水量,按照水电费用途,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定项限额的原则,具实核定排灌电机每台时费用量。具体核定原则是:(1)水费要遵照皖政办〔XX〕3

3、8号、63号文件规定和充分考虑本排灌站直接与间接费用支出,合理核定供水成本;(2)电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农业生产电价计算;(3)上级下达的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必须严格按规定兑现。每台时水电费量核定后,要根据各村受益面积,折算成亩均预收水费和电费数量,并据此编制方案,于3月底上报所在乡镇经管站审核。第八条乡镇经管站要在10日内对排灌站上报的预收水电费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审查无误后拟定报告,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连同各村预收水电费方案表上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第九条乡镇经管站会同各村,按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标准、数额,编制清册,分解到户,并据此填发农民负担监督卡,接受农民监

4、督。第三章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收取第十条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收取,要严格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写的数额向农户预收,年终与农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第H•条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收取农业生产性水电费,不得将农业生产性水电费征收权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收取时由村委会牵头,排灌站与部分村民代表参与,成立水电费征收小组,除尘滤布具体负责水电费收缴工作。第十二条向农民收取水电费,必须出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专用收据。第四章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管理第十三条农业生产性水电费必须纳入帐内核算。所收水电费要及时如数入帐,决不允许坐收坐支,搞体外循环。第十四条除国营排灌站外,农业生产性水电费属乡镇统收

5、、统支、统管的排灌站,由乡镇经管站单独建帐、专户存储、规范核算;属村统收、统支、统管的排灌站,由乡镇村级会计核算中心代理会计在该村帐内开设专户、单独核算;属承包、租赁等形式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排灌站,由乡镇经管站帮助其健全帐目,规范核算。第十五条乡镇经管站每季度要对村级和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排灌水电费收支情况进行督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审计;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县经管站,每半年要对国营排灌站和乡镇统管以及部分村的水电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督查和审计结果要公开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压滤机滤布厂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第十六条鼓励和提倡建

6、立农业用水、用电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让农民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用水用电的管理和监督。第五章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使用第十七条使用农业生产性水电费时,要严格按照用途范围开支,严禁超范围使用。第十八条农业生产性水电费支出,一律实行凭票报帐和先批后报制。严禁弄虚作假凭空报帐和白条记帐。第十九条乡镇、村集体统管水电费收、支、余情况,要按月或季度在政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广泛接受农民监第二十条农业生产性水电费使用应坚持开源节流、精打细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年终据实与农户结算,多退少补。当年如有结余应退给农民或冲抵下年度水电费。第六章处罚第二H条对借收取农业生产性水电费之机,擅自加码或搭车收费,加重

7、农民负担的,按皖政办〔XX)25号文件规定,除退给农民外,还要追宄乡镇、村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对乡镇、村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乡镇、村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不按规定建帐、开支、公开,有坐收、坐支和侵占行为的;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三)农业生产性水电费没有纳入卡内监督和收取不开具农民负担专用收据的;(四)不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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