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弱者权益保护的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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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弱者权益保护的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浅谈弱者权益保护的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导读:根据国际私法中对弱者权益保护的规范制定,职称论文范文本文就国际私法中的关于弱者权益保护策略和规范的运用方法提出了一些建议。一、国际私法中对弱者权益保护的规范(一)有利原则的运用作为国际私法中对弱者保护的重要体现,有利原则是指在法律选择中适用有利于弱者的法律。目前“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受害者”等立法规定已随处可见。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21条规定:“子女婚生的要件及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依该子女出生时配偶双方的属人法。配偶双方的属

2、人法不同时,依其中更有利于子女为婚生的法律。”又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关系以外造成的伤害,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者更加有利,以该法为准据法。在实际操作中,有利原则需要通过具体的连接因素,在与案件有关的诸多国家的法律中选择一个有利于弱者的法律。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实质上是有利原则的细化,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认为,法律规则必须具有弹性,才能将不断变化的事务囊括其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应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最密

3、切联系点,该最密切联系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应适用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代表了当代国际私法理论的新发展,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最密切联系理论又不是简单地继承法律关系本座说。依据法律关系本座说制定出冲突规范,是一种硬性的冲突规范,法院只得机械地依这种冲突规范去选择法律,因为它强调某一法律关系和某一地域的联系。依最密切联系理论制定出来的冲突规范,结合最密切联系点选择法律,增加了法律选择的弹性和灵活性。最密切联系原则起初主要用于解决合同领域的纠纷,它的贯彻主要结合“特征性履行”加以确定,并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而予

4、以规定和使用的。目前这一原则已扩展到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其中无不体现着对侵权法律关系以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保护。有利原则的倡导和在国际私法中的逐步推广运用,为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弱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有利原则的适用能更好地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并进一步推动其中人文关怀的体现。(二)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保护中适用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的法是随着战后国家干涉主义地位的上升,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与日俱增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能够更好的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直接适用的法就是指在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到该

5、国具有强制适用效力的法律规范时,排除法院地的冲突规范,而直接将该强制性规范适用于案件中。直接适用的法与冲突规范的有机结合,使现代国际私法的调整手段日益多样化,为进一步保障弱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可能。直接适用的法的应用主要指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排除冲突规范的指引,使一国的强制性规定能够直接适用。当一国意欲在某些方面保护国家的利益或国民的利益时,便可以将其纳入直接适用规则中。例如,1997年《荷兰民法典》第13条第四款规定,在荷兰有惯常居所的消费者以该法规定的标准条款订立的消费合同,都适用《荷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硕士论文范文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预

6、先保护弱者的利益。直接适用的法的运用一方面丰富和发展了国际私法的内容和体系,另一方面它对国际私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不断自我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样的规定也有其负面作用:如果冲突规范指引的法律比直接适用的法更有利于保护弱者,也只能适用直接适用的法,这样弱者权益的保护就会受到影响。二、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立法建议(一)保护弱者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体现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立法条文比较少且分散,关于弱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如《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关于与被扶养人有

7、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确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做出以下规定: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涉外监护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从这些立法来看,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对弱者权益保护比较重视,但从总体上看,还是极不充分的。因而,在2004年颁布的《〈民法典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的征求意见

8、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增加了弱者权益的保护内容。意见稿中涉及到的弱者权益保护的条款比现行规定条文多、内容丰富,且充分利用了现代方法。具体而言,在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扶养、侵权行为中都适用了结果选择方法。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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