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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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普通中小学的管理,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学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在原《锦州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第二章入学第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实行按学区招生。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入学率要达到100%;残疾儿童、少年要招收入言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少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可随班就读或入培智学校,残疾、弱智儿童少年入学率要达刭80°%以上;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县

2、(区)以上医院证明,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缓入或免入。第四条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手续。高中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由学生家长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期限为一周。如不按期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并由学校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学段和各年级在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须由学生家长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在开学一个月内,按当年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社管局)的招生规定,建立新生学籍。学籍管理按学校

3、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第三章转学第六条因户口异地变动可申请转学。转学须持正式户口、房照(或全部购房手续)、转学证明、学生发展性评价手册等学籍材料。外省市和锦州地区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分配到校,方可入学。第七条转学本着对田和就近的原则,按学生所属学区分配学校(分配学区以房照、户口为依据,如没有住房,以户口为依据),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接收入学。落户在四中、五中、实验中学学区的转学生,按初中招生时规定的政策办理。学校不得接收非本学区的学生入学。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的学生,不列为正式学生,不得颁发毕业

4、、结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第八条本区域内(学籍管理范围内,下同)学校之间一般不准转学,如家迁过远等特殊情况,按房照等手续,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转学。第九条凡符合转学手续的,接收学校不得收费,不得拒收;不得借转学机会随意降级或重读;不得开空头转学证明。第十条办理转学由学生家长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出面代办。第四章借读第十一条凡本区域内学生一律不允许在本区域内借读,须在户口所在学区学校或录取学校就读。学生学籍与实际就读学校必须一致。第十二条无特殊情况,学生不得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借读(不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凡刭非户口所在地借读的学生,中考报名按当年招生政策办理。第十三条对无市内户口或持农村

5、户口、暂住户口而在市内居住的学生,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借读。借读生中考报名按当年招生政策办理。各学校不得自行接收借读生、插班生或旁听生。毕业年级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在锦借读期间,户口迁入借读所在地,如初中入学时即在锦借读,由借读学校审核其户口,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学生;如果中途到锦借读,须持正式户口、房照及转学手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按照其所属学区,刭学区所在地学校就读。第十四条借读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合格者可颁发毕业证书。第五章退学第十五条凡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得退学,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家长或

6、监护人持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书,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退学证明方可退学。第十六条凡退学者一律不发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只发退学证明。第六章休学第十七条凡因病要求休学者,须由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非毕业年级可经学校批准后休学;毕业年级第一学期办理休学手续,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律不办理休学手续,按结业或肄业条件发给相应证书离校。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二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者,由学校通知学生家长,经医院检查,开据诊断书,再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一次休学期限为下年,休学

7、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但最长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仍不能复学,按退学办理。第十九条休学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参加休学起始年级的学习。第七章毕业第二十条小学、初中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毕业证书;未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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