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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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光权的经济分析

2、第1lunp;Melamed.)引入财产法则与补偿法则的概念之后,用于分析通过诉讼途径的解决办法就变得非常简洁。法院或者适用财产法则要求侵权的一方恢复原状,还邻人的采光权;或者允许侵权,但是要进行合理的赔偿。根据损害的相对性原理,即“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12]所以对于法院而言,所应采取的策略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所以最终的结果是分析适用两种法则的不同结果哪一个会造成交易成本

3、的扩大。最终的权利归属于负担交易成本将大的一方。五、结论针对本文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行文至此,虽未直接给出答案,但运用科斯定理的分析可以从两方面给予解答。其一,从我国现有立法规定而言,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采光权,但是邻人亦享有一定程度上的遮挡权。此是从产权界定的角度而言的。其二、对于权利的保障而言,是恢复原状还是赔偿损失,应针对具体案件作考量。是财产法则优先,还是补偿法则优先,取决于何者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基于采光权属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相邻权或者地役权的一种,优先适用的应是财产法则,也就是说恢复原状。对于适用恢复原状,显然导致效率过低的场合,则应适用补偿法则。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遮挡,属于对资源

4、的更新分配,符合效率的原则,至于是否属于出卖“人权”,则因为资源的可替代性,并非必然害及人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许可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采光权的滥用,如果处于建筑物施工初期,则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否定侵权人的超出必要限度的遮挡权;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防害预防之诉。如果,受害方直俟建筑物建成方寻求救济,对损害的发生,可以视为受害方选择了补偿法则,即“以金钱换阳光”的办法的获得法律保障。--------------------------------------------------------------------------------[1]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

5、版社1999年版,第377页。[2]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7页。[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第165页。[4]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5]同上,第212页。[6]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第174页。[7][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原载《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3卷(1960年10月)[8]同上。[9]同上。[10]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元照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11]同上。[12]][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原载《法律与经济学杂

6、志》第3卷(1960年10月)[1]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7页。[2]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7页。[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第165页。[4]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5]同上,第212页。[6]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第174页。[7][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原载《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3卷(1960年10月)[8]同上。[9]同上。[10]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元照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7、[11]同上。[12]][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原载《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3卷(196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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