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丹法政思想—以共荣体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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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丹法政思想研宄一一以共荣体为视角李星博士博丹大家都听说过,但可能都不太熟悉。前几年有一本著作《旧制度与大革命》风靡一时,今天我们来讲的话题可以说是旧制度的前传。(此处因技术原因,缺少约40分钟的录音)在博丹生活的那个时代,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都己经如火如荼地展开,在政治思想颂域,马基雅维利的思想已经从中世纪的道德母体中横空出世,欧洲各地的王公学者对《君主论》手不释卷,犹如乡村教士不离《祈祷书》。不过,博丹的思想与马基雅维利的思想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他仍然认为伦理道德是很重要的,他并不认为君主可以抛弃伦理道德,肆意地去掠夺臣民,或者是去从事卑鄭的行为。在他的概念中,国王应该还是道

2、德良好的代表,还要成为全国人民道德的表率,有点类似于古代中国对于君主的一种要求。这里面就要回到博丹讲的一个概念,叫“家父权”。我们看霍布斯的思想或者是洛克的思想,他们设想的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博丹不一样,他设想的社会是一个个家庭组成的社会,首先家庭是一个小的金字塔,然后无数个小的金字塔组成一个大的金字塔,那就是一个国家。所以大家可以发现,博丹所说的这样一种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跟个人为基础组成的社会首先的不同点,就是前者非常强调尊卑秩序。我想这个跟他处的这种内战环境是分不开的,所以首先他强调的是一个严格的秩序,每个人都是处在这个秩序的某一点上,和其他思想家提出的契约观不同,在博

3、丹的概念中,你首先就是处在这个三角体的内部,你要么是家父,要么是下面的家子,总之,你是处在一个位阶上面。这就要回到什么叫家父?家父是一个罗马法的概念,大家要知道,罗马人跟中国人很像,就是很重视家庭的,他也是供奉一个家神,他的家父对家子有什么样的权力?存生杀予夺的权力。就是说你把儿子杀了是不违法的,所以博丹用了这个词,就可以想象他所说的父亲权力是非常大的。在他的这个概念里面,他往上推演的话,国王就成了整个commonwealth里的一个父亲,这在博丹看來,又和圣经里面,把耶和华想象成一个父亲的形象是相符的。他在政治上的观点和神学上的观点是一致的。在这个概念里面,一方面你要服从主权者,

4、因为你这个主权者不管是从神学意义上,还是我们研究的政治思想史意义上,都是一个父亲的形象,都要听从他,这也是博丹他为什么提出,如果有人竟然敢对主权者以及他的绝对主权提出反驳,就应该被处以死刑;另一个方面,主权者是作为父亲来进行统治,主权者的形象是一个很慈爱的父亲,这个父亲不是像马基雅维利想象的,只需公开场合表现出爱民如子的样子,而是这个父亲必须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是为了commonwealth,为了共荣体的利益,去统治大家,并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博丹说,比如君主一方面确确实实可以要求第三等级可以服从你的命令,把财产交出来;但是另一个方面,君主如果是对第三等级提出这个要求,类似于现在讲

5、的征收财产,君主必须是出于公心,就是必须是出于整个共荣体的利益角度着想,才能去征收财产,不可能说是君主个人的私人利益,比如因为想要臣民这个房子作为我的猎场的一部分,来没收臣民的财产。所以博丹的共荣体是一种家父制下的共荣体。随着大家对这个概念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我们就可以发现,博丹他本人对伦理的概念和马基雅维利是不一样的,他的“理想国”首先还是建立在一个伦理的基础上的,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博丹他这个关于共荣体的假设会有什么问题呢?他有两个基本的假设,首先的假设,是在于“化家为国”,通过与家庭的类比,推导出国家的一系列特性。他认为这个家长肯定比儿子懂得更多,所以家长提出了一个主张,家子必

6、须要服从,他所说的家长对家子的这样一种权力,从我们现代意义上讲的一种监护的权力,实际上可以类比成国家对个人的一种监护。但是大家也都是生活在家庭里,大家都很明白,只是当我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家长才有必要对我们实行一种监护权,这是一种保护,因为我们的世界观并没有成熟,我们个人智力、体力、个人积累的财产和人际关系并没有达到一个成年人的标准,所以会产生一种家长有必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的制度。但是国家对于公民并不能简单地类比为父子关系,因为公民不能等同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可以看出,博丹他这样一种假设是存在问题的。他首先假设主权者或者

7、各个层级的主权者代表__就是各级公务员,无论是君主还是官员的理性肯定高于臣民,所以上层做什么行为,臣民必须要听从我。但大家也知道,实际情况呢,并不完全是这样,否则我们就没有必要发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出现的一个前提就是,行政机关、行政人员所做的一个决定可能是错误的,因为人的理性毕竟都是有限的。博丹的思想还有一个问题,他没有区分主权者在行政上的理性与司法上的理性。他不认为主权者在行政上的理性直接运用到司法上会有什么障碍,这样就会产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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