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

ID:22694200

大小:71.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0-30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_第1页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_第2页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_第3页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_第4页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_第5页
资源描述: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关键词:人役权/民法典/用益物权内容提要:人役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役权制度,在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是一种上位的用益物权,其功能在于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由人役权可以派生出许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具体的用益物权,但从形式理性的角度考虑,这些具体的用益物权作为一种下位的用益物权在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均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出现。本文通过对罗马法、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中相关内容的考察,试图说明大陆法系民法中“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普通法与特别法”原理的重要性与科学性,并应用这一原理阐述我国民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应然模式。人役权作

2、为一种所有权的负担,是对所有权的重要限制,随着历史的发展,现代民法学一般很少涉及,但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和瑞士等国的民法中仍有关于人役权的规定,而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只规定了地役权,其主要原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所致,更直接的原因大概是现代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和变化。[1]从其产生的时间上说,人役权产生于古罗马共和国的末年,人役权的出现可能是为了解决当时用益物权单一的状况,因为当时在人役权产生以前只有地役权一种用益物权,在罗马历史上出现最早的用益物权就是耕作地役权。那么人役权在现代民法中有没有存在的价值呢?我

3、认为,人役权作为一般性的用益物权,可以弥补具体用益物权的不足,而且为民法承担某些社会保障的职能提供了可能。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从罗马法开始,结合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探究人役权制度的发展变化,以此说明人役权制度能够存在于现代民法之中的某些依据,其目的在于根据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固有逻辑找到人役权制度的合理定位。一、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在古罗马共和国的末年,无夫权婚姻和奴隶解放的情况日益增多,每当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妻子或被解

4、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这些权利在优帝一世时称为人役权。[2]人役权在罗马历史上的出现晚于地役权,人役权和地役权合称为役权。罗马人认为,人役权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地役权则是土地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古罗马学者对人役权所下定义大致相同,即人役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它有四个特征:一是暂时性,以期限届满或者以权利人的终身为限。二是无偿性。三是不可转让性。人役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设定的,若允许人役权人将其权利转让,则有悖于人役权的本质。但人役权人可以转让其在一定时间内对用益物的收获权。四是主要通过遗嘱设定,

5、通过契约设定的情况并不多见,而通过法律设定的情况只有家长对家属的“外来特有产”享有用益权的例子。从理论上讲,人役权的设定实际上是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转移给人役权人,属于所有权质的分割。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可分为用益权和使用权两大类,其中使用权还包括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只是居住权的概念较为特殊而已。(一)用益权用益权是指使用收益他人之物而不损害和变更其物理属性的权利,所有权因设定用益权而仅保留处分权,而且该处分权也受到很大限制,所以盖尤斯称这种所有权为虚有权。在古罗马早期,用益权被家长用作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手段。家长以遗嘱方式将

6、其某项遗产的使用收益权遗赠给他需要照顾的人,使其生活有保障,而保留虚有权给家长的继承人。用益权人也可以是国家或市府,在这种情况下,用益权人无须向所有权人提供保证人。1.由于用益权的目的在于维持用益权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所以用益权的客体一般只限于日常生活的必须品,动产与不动产之上均可设定用益权。但后来这一限制有所松动,非日常必须品,如文娱用品,也可成为用益权的客体,而且用益目的除满足用益权人的基本生活之外,还可由其按自身的社会地位、文化程度等予以适当享受。2.用益权人的权利内容是按照标的物原有或者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收取孳息。收取孳息

7、的权利可以转让。3.用益权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用益物的维护费、修缮费与赋税,不得变更用益物原有的用途或者约定的用途,用益权终止时返还用益物及其附属物。为此用益权人应该提供有清偿能力的保证人,否则虚有权人可以拒绝交付用益物,甚至收回用益权人所管理的用益物而自行管理。4.设定用益权的所有权人因仅保留处分权而成为虚有权人,他可以出卖其虚有权或者设定担保物权,但非经用益权人同意,不得设定限制用益权的地上权或者地役权。若用益权人损毁用益物,则虚有人可以根据情况提起“盗窃诉(actiofurti)”、“阿奎利亚法诉(actiolegisAqu

8、iliae)”,以及申请“暴力或隐匿令状(intardictumquodviautclam)”。(二)使用权使用权与用益权相比,无收益权。重要的是,使用权是一种物权,与租赁、借用等债权的区别在于,虚权人对于标的物不负任何责任,而出租人或者出借人则负有担保和维持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