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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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提示: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如铁道部)、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中外籍个人。(一)纳税人的特殊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

2、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二)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提示: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三)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二、扣缴义务人  (一)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

3、扣缴义务人。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二)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

4、务。 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提示: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

5、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二)兼营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

6、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重点)。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4,“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 混合销售兼营是否同时发

7、生同时发生不一定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针对同一对象:①同一销售行为;②价款来自同一买方不一定:①不同纳税人;②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税务处理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三、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特殊业务征营业税征增值税1.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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