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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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代拟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国家、省和市另

2、有规定外,增城区辖区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规划局”)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广州市增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属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区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21—第四条各镇(街)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储备中心提出征地建议,储备中心根据镇(街)的建议和全区年度征地计划指导镇(

3、街)制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提出征地范围、补偿内容、资金来源及各部门分工等。第五条《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镇(街)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禁止在被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和抢建。区国土规划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在本部门网站、被征地现场、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第六条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及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第七条镇(街)对拟征收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地上附着物以及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4、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存,并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调查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实施补偿工作。被征地单位不配合调查确认的,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确认。第八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留用地安置、房屋补偿、房屋安置。—21—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费由储备中心按有关资金支付流程将确定的补偿资金足额存入区国土规划局征地补偿款预存户,专款专用。自征地获上级批准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区国土规

5、划局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费从征地补偿款预存户划付到镇(街)的征地补偿款账户,再由镇(街)将补偿资金兑现给被征地单位。具备预付条件的,可预付到补偿对象在银行开具的实名账户。第十条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协商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事宜。第二章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第十一条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由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与属地镇(街)协商选定“综合包干价”或者“实地清点计价”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一)综合包干价方式补偿。选择综合包干价方式补偿的,根据我区各镇(街)经济发展状况,全区共划

6、分为两个地区类别,各镇(街)按照相应地区类别实施综合包干价补偿(详见附件1)。—21—(二)实地清点计价方式补偿。选择实地清点计价方式补偿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不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附件2-1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根据实地清点数量及附件2-2、2-3、2-4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全员共有的原则在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规定统筹分配使用,青苗补偿对象原则上为其所有权人,上述补偿款由镇(街)负责支付给被征地单位。苗圃、花圃内的苗木、花卉、盆景等由其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只作搬迁费补偿,搬迁费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

7、由征地单位支付。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选定综合包干价方式补偿的,征地单位不再另行支付搬迁费,即搬迁费从综合包干价补偿款中划出补偿给相关的所有权人。经评估确定的搬迁费超出3万元/亩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在征地总成本中列支。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实地清点计价方式补偿的,搬迁费由征地单位支付。第十三条青苗在镇(街)规定期限内由其所有权人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可由镇(街)统一处理。第十四条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地区类别的,按相应地区类别的补偿标准执行。第三章地上附着物补偿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地上附着物,是指附着在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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