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户口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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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户口作者:来源:时间:2010-08-2310:09:40查看次数:2170(-)出生登记1、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2.父母户口迁往本县(市)前出生(或一方户口在省外的)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3.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户口簿》,

2、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4.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户口簿》、法院判决或DNA鉴定或《公证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5.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证》(译为中文)、《中国护照》、《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户口作者:来源:时间:2010-08-2310:09:40查看次数:2170(-)出生登记1、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2.父母户口迁往本县(市)前出生(或一方户口在省外的)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3.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4.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户口簿》、法院判决或DNA鉴定或《公证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5.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随母亲

4、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证》(译为中文)、《中国护照》、《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户口作者:来源:时间:2010-08-2310:09:40查看次数:2170(-)出生登记1、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2.父母户口迁往本县(市)前出生(或一方户口在省外的)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3

5、.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4.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户口簿》、法院判决或DNA鉴定或《公证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5.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证》(译为中文)、《中国护照》、《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2.父母在国外,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凭婴儿《出生证》(国外出生的,需附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

6、共和国旅行证》及译为中文的《出生证》)、父母《中国护照》或《中国护照》复印件、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二)死亡登记1、死亡户口注销提交证件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公安机关核验以下身份证件:(1)申报义务人的公民身份证件;(2)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3)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查找不到的,提交申报义务人申明材料。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2)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

7、的火化证明;(3)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4)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5)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3)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4)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死亡户口注销期限(1)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2)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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