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概念的体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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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权概念的体系化研究摘要:法学研究的体系化视角,通过认识、描述法的内在关联,将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则连成一个高度统一的整体。反思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林权改革实践,对林权概念进行体系化的安排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从外部体系的建构来看,林权与水权、渔业权、矿业权等自然资源物权在客体及规范功能上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决定了它与上述权利同属一个法律位阶,应纳入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体系;在内部体系方面,林权客体的复合性及其相互间密切的联系,决定了它的具体权利构成,以及在权利冲突时的协调原则,从而形成了林权概念的内部体系。关键词:林权;体系化;外部体系;内部体系中图分类号:DF413.2文献标识码:A

2、文章编号:1008-156912011)06-0153-14所谓体系,是一个依原则所构成的知识整体。而体系化研宄,则是“阐述、揭示概念、规则之间的内在关联与亲缘关系”。在法学领域,人们认为众多的法律规范之间并非毫无关系,而是可以通过一定的脉络关联形成体系化的结构。我国民法在法典化的过程中,经过对概念、规则与原则的不断提炼与融合,已逐步形成以体系性和逻辑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民法规范的综合。近年来,在林权这样一种新型的资源性权利的形成过程中,又面临如何在有机构成的民法体系中,建立起完整而又自治的林权概念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关涉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完整性,也关涉林权改革法律依据的统一。本

3、文拟借助体系化研宄方法的相关成就,以概念逻辑结构为基础,综合考察法律规范的功能、目的、法律原则等因素,从民法体系的角度建构科学的林权概念,并“以体系的形式将之表现出来。”一、林权概念体系化思考的依据(一)林权的形成及其与民法体系的“关联”性林权问题发端于我国的林业生产经营实践。长期以来,林区群众“靠山吃山”,利用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取得丰富且较为稳定的生产及生活资料。与此同时,因森林资源的所有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随着资源稀缺性的不断加剧,逐步反映到法律体系之内。森林产权制度安排决定着资源的分配效率和利益的分享,是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影响人们经济行为的重要因素。虽然森林资源的

4、经济、生态和效益价值决定了它兼具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性质,但即使是“在共享的资源里,也存在为获得利益的使用权、决定谁有权利用的权利、决定管理规则的权利和让渡所有权利的权利。”换言之,当森林资源因日渐稀缺而无法满足各类主体的所有需求时,为了定纷止争,就有了设置权利机制的必要。早在清代前期,“一田两售”,即田地所有权(所谓“田骨”、“田底”)和使用权(所谓“田皮”、“田面”)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对于南方林业的发展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在很大程度上稳定和明晰了土地产权,且方便了活立木交易,提高了农民植树管林的积极性。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历次根据地土地改革中,对林木等森林资源的分配都是一个重要

5、的组成部分。1928年12月公布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茶山和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给当地农民;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经许可后可以砍伐利用。此后公布的《兴国土地法》,也有与之相同的规定。1949年4月晋西北行政公署发布《保护与发展林木林业暂行条例(草案>》开始直接出现了“林权”一词,该条例第二章就“林权与管理”问题作了规定。解放后,林权改革一直是林业经济政策中的一个基本问题。196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简称《林业十八条》),核心是确定和保证山林的权利归属。自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诞生以

6、来,关于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产权问题就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以上的历史观察可以看出,在我国,各个不同时期关于林权的立法,其核心问题都在于对森林资源的产权归属、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利益分配问题。2003年以来大力推进的“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亦无例外。从这一点来看,林权概念与民法体系存在着天然的关联。因为各种法律体系区分的基础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区分,而归根结底,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关系就是利益关系。在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过程中,林权立法的意义就在于赋予私人利益充分的存在和发展空间,从制度设计上激励民事主体对财富的进取心,进而通过民事主体权益的合法实现,达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的立法

7、目的。当然,仅仅强调林权概念与民法体系的“关联”是不够的。法国民法学家让一多玛认为:“所有民法上的事物在其自身之中,形成一个简单而自然的秩序,并成为一个整体,由此很容易领悟其全部内容。”为了更好地研究和认识林权的概念及相关法律问题,应当将其与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密切结合,寻求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及其内在规律性。因为“唯有在法律体系的整体关联之中,法律制度才能被完全理解”。这也恰恰符合萨维尼的要求:“法学家必须具备两种素养:历史素养,以准确把握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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