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税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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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论税收的概念【摘要】目前主流的理论认为税收具有无对价给付性或非直接偿还性,但是,税收实践对传统税收概念进行了发展和突破,也对主流税收概念提出了挑战,具体体现在:税收从无偿性到间接偿还性;受益税的出现使税收与特定的受益发生关联;责任税的出现使税收与纳税人对社会所应当承担的特定的责任相关联。税收在法律上可以界定为:国家为取得财政收入而向国民强制征收的金钱给付。【关键词】一般目的税;特定目的税;收费【正文】一、税收概念的学理界定和法律界定的现状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指出,税收是“人民须拿出自己一部分私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

2、”[1]英国的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弗•诺布斯对税收的界定为:“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2]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不是作为国家对特别支付的一种报偿,而是国家以实现提供公共服务而筹集资金这一目的,依据法律规定向私人所课的金钱给付。”[3]日本财政学者井手文雄认为:“所谓租税,就是国家依据其主权(财政权),无代价地、强制性地获得的收入。”[4]美国的财政学者塞里格曼在1895年指出:“赋税是政府对于人民的一种强制性征收,用以支付谋取公共利益所需的费用,其中不包含是否给予特种利益的关系。”[5]此外,在西方国家的重要工具书中

3、也有关于税收概念的表述:[6]英国的《新大英百科全书》指出:“税收是强制的、固定的征收,它通常被认为是对政府财政收入的捐献。用以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而并不表明是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税收是无偿的。它不是通过交换来取得,这一点与政府的其他收入不大相同,如出售公共财产或发行公债等等。税收总是为了纳税人的福利而征收,每一个纳税人在不受利益支配的情况下承担了纳税的义务。”《美国经济学词典》认为:“税收是居民个人、公共机构和团体向政府强制转让的货币(偶尔也采取实物或劳务的形式)。其征收对象是财产、收入或资本收益,也可以来自附加价格或大宗的畅销商品。”美国《

4、现代经济学词典》中写道:“税收的作用是为了满足政府开支需要而筹集稳定的财政资金。”在经合组织(OECD)的分类中,税收被定义为“对政府的强制性的、无偿的支付”;世界银行则将税收定义为“为公共目的而收取的强制性的、无偿的、不可返还的收入。”国内学者对税收的概念的看法也有所不同,《税收经济学导论》一书中对税收做了以下界定:“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按事先预定的标准,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的分配。”[7]而《中国税务百科全书》把税收定义为:“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人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

5、范形式。”。[8]有学者认为:“税收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在这种分配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人民创造的国民收入和积累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9]我国有税法学者提出税收有如下明显的特征:(1)税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或地方公法团体;(2)税收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3)税收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附随目的;(4)税收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5)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6)税收是一种无对价的给付;(7)税

6、收是一种强制性的给付。[10]并进而认为宪法上的税收概念可以从如下三个层次加以解释:(1)税收是面向不特定公众强制征收的无对价金钱给付;(2)税收是遵从宪法最低约束的给付;(3)税收是用于合宪开支的给付。[11]德国在法律上对税收进行了定义,德国1919年12月23日生效的《帝国税收通则》第1条规定:“公法团体以收入为目的,对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给付义务之构成要件者,课征一次性或继续性的无对价金钱给付。”德国1977年《税收通则》第3条规定:“公法团体以收入为目的,对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给付义务之构成要件者,课征无对价之金钱给付。收入得为附带目的。”各

7、国宪法上都有税收条款,如何解释宪法的税收概念,我国台湾学者陈敏分析宪法税之特征有:1、税为金钱或有金钱价值之给付义务;2、税之给付义务系国家基于法律所赋予之公权力而强制课征者;3、对税之缴纳并无直接之报偿;4、税之课征系用以支应国家之财政需要。归纳上述特征,该学者认为:宪法税概念的意义是中央或地方政府为支应国家事务之财政需要及达成其他行政目的依据法律向人民强制课征之金钱或其他有金钱价值之给付义务而不予以直接之报偿者。[12]葛克昌先生就一般之租税概念特征,就宪法之意义加以检证:1、金钱给付义务(有别于劳务及实物给付义务);2、无对待给付;3、为

8、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课征;4、基于公权力所强制课征;5、支应国家财政需求。[13]二、税收实践对税收概念的发展与突破(一)税收从无偿性到间接偿还性无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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