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道德哲学中的证成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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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道德哲学中的证成理由道德哲学中的证成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道德哲学中的证成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规则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成的。总之,证成一种制度内部的具体行动,唯有参照制度规则本身。其他任何考量——包括道德理论提供的正当性标准一都是不相关的。对现存制度内部的特殊行动的证成不属于规范的道德理论的领域。  当一个特定行动是由一种制度所规定时,除了诉诸这种制度的规则之外,这个行动是不可能有别的证成的。但是从这个观点并不能推论出[摘要]道德哲学中的证成理由分为两个层次:道德内部的证成和对道德的证成。规范的道德理论回答

2、一阶证成理由,它提供行动的道德正当性标准,而不是一般的决策程序或生活指南。作为道德理论主题的行动不属于特定的实践方式。第二个层次是对道德本身的证成,涉及对道德本性及其权威的理解,这个层次的工作属于通常人们所说的元伦理学。必须将对道德的证成和对道德的说明区分开来。  [关键词]道德证成道德哲学  []A[]1007—1539(2013)01-0020-06  证成(justification)通常被认为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众所周知,围绕着“信念如何得到证成”的理由在认识论中产生了广泛的争论。然而,证成的对象除了信念、命题以外,还可以包括行动、政策

3、、法律、制度等。当一个行动有充分的理由支持时,我们就说它得到了证成。证成的理由不仅存在于认识论中,而且存在于实践哲学中。认识论处理的是认知的证成,而实践哲学主要关注的是道德证成(moraljustification)。本文试图以道德哲学中的证成理由为切入点,勾勒出道德哲学的层次、主题和任务。  一、作为证成对象的行动和制度  在道德哲学中,证成理由的第一个层次是道德内部的证成(justificationorality)。简言之,即行动(或制度)如何在道德上得到证成,正当性的标准是什么?在这个作用上,各种规范的道德理论都提供了一种对道德证成的解释

4、。但要注意,不是所有的行动都是道德理论家关心的。要澄清道德证成理由和道德理论的性质,首先需要阐明:哪些行动是道德理论家关注的,哪些行动的证成与道德理论无关。关于这个理由,我们可以从罗尔斯的一篇早期论文《两个规则概念》中获得启发。  罗尔斯倡议区分两种规则观:概括的规则观和实践的规则观。根据前一种规则观,规则被当作对直接将某种决策程序(比如效用最大化)运用于特殊情形下而达到的过去种种决定的概括。这种规则观的缺陷在于,它错失了我们对社会制度的规则体系的直觉理解,而这类规则恰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社会制度在罗尔斯那里也被称为实

5、践方式,它不是指诸如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这样的实体性机构,而是指那些由一个规则体系所规定的活动形式。规则体系界定了相关人们的职务和地位、权利和责任,以及惩罚、谅解、豁免的机制,进而确立了人们互动和联系的结构,如“许诺”这种社会制度。更加复杂的社会制度还包括:竞技道德哲学中的证成理由由写论文的好帮手.zbjy.提供,.体育、宗教仪式、司法审判、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  为什么要设立制度或实践方式?一个重要的理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理智能力存在差异,让每个人都在具体情形中依据某一个原则进行决策,常常导致不同的行动选择,引发混乱。进而,通过预测他人将

6、如何行动来协调行为的努力也必将归于失败。社会合作要成为可能,必须确立各种实践方式。实践方式的要点就在于,使人们放弃依据实践规则之外的各种考量而行动的自由和权利,以便提前协调好各种计划,形成稳定有效的社会合作。根据实践的规则观,规则被刻画成对一种实践方式的定义。具体而言,一种实践方式具有如下特征。  教人如何从事一种实践方式意味着教人掌握定义它的规则,并且诉诸那些规则来纠正从事这种实践方式的人们的行为。从事一种实践方式的人们承认那些规则是对这种实践方式做出定义的。那些规则不能被简单地当作对从事该实践方式的人们事实上如何行为的描述:不能简单地说他们

7、展开行动就好像他们在遵守那些规则一样。因此,对于一种实践方式的观念具有根本作用的是,规则是被公开地知道和理解为具有定义性质的;同样具有根本作用的是,一种实践方式的规则是可以被教会的,而且可以作为行动的依据而形成一种融贯的实践方式。  基于这种实践方式的规则观,我们就可以区分对一种实践方式(制度)的证成和对这种实践方式之下的具体行动的证成,这是罗尔斯在那篇文章里表达的一个核心洞见。一旦进入某种特定的实践方式中,我们就没有权利根据某种道德理论提供的正当性标准——比如功利原则——来证成自己的行动,唯一可诉诸的是实践方式的规则本身。当别人对我们的行动提

8、出质疑时,我们的辩护只有依据既定的规则,表明这样行动是在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的。  对于一个从事竞技体育的运动员来讲,他之所以在场上遵守各种规则,并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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