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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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齐河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3月7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

2、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

3、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7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

4、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

5、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

6、缴纳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

7、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7五、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

8、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6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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