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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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城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一、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防城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二)单位类型(性质):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三)执法人员名录:1、行政执法人员名录:缪艳、黄春、朱胜明、缪德明、钟为民、杨纯兴、吴烁乐、雷雨燕、苏维旭、韦志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三、执法权限(职权)(一)、行政许可(共0项)(二)、行政处罚(共37项)处罚事项一:对未依照规定报告实验室人员感染情况,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

2、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3、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事项二:对拒绝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4、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事项三: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报告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等行为进行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

5、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事项四: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

6、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事项五: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7、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处罚事项六:对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动物等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

8、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或已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处罚事项七: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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