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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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的联摘要:有关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之间联系的学说均不尽如人意,但其中一些观点亦揭示了两者生长的共同基础。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生长的基础是大致相同的。因而,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两者共享同一个基础,即法律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相统一的法律唯物辩证观;二是两者往往在同一时空中为人们交互使用,且相互转化。从法律传统上看,两者之间存在实质上的一致性。以关系原理视之,两者联系的纽结在于它们都是一个解决理论/规范与实践/事实之间不一致的问题并提出理论/规范假说的过程。无论是在法律方法还是在法学方法,先归纳后演绎

2、、先经验后理论是其基本运行路向。关键词: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关系原理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之间的关系是当下中国法学界的一个未解之谜,它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争议和烦恼。严格地讲,除了上述两对关系外,它们之间还可以组合成以下两对关系: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论的关系、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论的关系。由于后两对关系各自并非一种平行的关系(而是技术与理论的关系),所以就当下中国法学界的争议而言,主要聚焦于前述两对关系之上,即争论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之间究竟是否存在一种涵摄关系还是根本就互不相干?其中尤

3、以后一争议为剧。但就这些争议而言,很多其实仅是概念之争、语义之争,而与根本的关系原理探讨相去甚远。①对此,本文在评议各种争议观点的基础上,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2010SJD820014仅就后一对概念的联系进行根本原理上的分析,以达到釜底抽薪式的止争效果,同时也为法学理论的建构提供新的生长点。【①关系原理探讨是指一种不停留于事物之间的表面关系问题上,而是将追寻的眼光深入到这种关系的内里,揭示事物之间的根本一致,并将之提升到原理高度的探讨。例如,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关系的探讨就是一种关系原理探讨,它不仅阐明了社会

4、关系的表层结构,而且还揭示了社会关系的深层结构尤其是本质联系,并且用利益一词给予了原理性概括。】一、有关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联系学说的述评从总体上看,当下中国学界关于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之间联系的起点有以下四种。其一,从概念的外延出发建构上述四大概念之间的联系,即对它们进行广义、狭义的划分,那么前者的涵摄力就必然强于后者。舒国滢认为,广义的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狭义的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①在笔者看来,所谓法律适用的方法,即狭义的法学方法,就是学界通称的法律方法。在这

5、一点上笔者赞成鲁千晓等人的看法。他们认为,广义的法学方法包括法律方法,而狭义的法学方法则指法学研究方法,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方法为指导具体法律适用的方法。②事实上,在法律方法及其方法论的定义上,学界大体上达成了共识,即认为法律方法主要是有关裁判的方法;法律方法论是关于如何作出司法判决的科学。如郑永流所指出的法律方法论是一门关于正确和公正地作出法律判断的学说。③这样看来,法律方法论主要是关于司法裁判的方法论,是一门实践技艺学。但郑永流认为其法律方法不同于历史上出现过的以司法方式为内容的司法方法。④与前述舒国滢、郑永流的认识一致,焦宝乾也认为法律

6、方法论主要是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领域的方法论。⑤因而,焦宝乾将法律方法论具体界定为是一种运用多种学科知识、方法和研究进路来寻求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探索和努力。⑥其二,从概念的内涵出发,人为地置换概念的所指,以达到同化上述四大概念的目的。王夏昊认为,从词源学上看,法学方法就是法律适用的方法。⑦显然,这是法律方法而非法学方法的定义。尽管王夏昊声称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其实是在适用法学。⑧这不仅在大陆法系不符合实际,而且在当下中国更是违背现实。就中国目前的法官群体而言,说他们在适用法律时其实是在适用法学,实在过于牵强。同时,如果将法学方法中

7、的法学狭义地局限于法教义学、实证法学或实定法学的话,那么法学方法论确实只能指法律解释、推理、论证等技术学。但是这种人为地限缩确与我国三十余年的法学传统相背,容易给人造成一种突兀之感。其三,在具体运用中,辩证地把握上述四大概念之间的联系。在赵玉增看来,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在研究内容上可以有重合交叉之处,即它们可以研究对方的内容。不过他指出,未来研究的趋势是将两者明确区分开来。⑨在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之间的联系问题上,郑永流认为。两者的联结点在于法官造法这一问题上。⑩此种动态把握的方式与前一种静态建构的方式形成鲜明对比,在一定程度上为寻找两者

8、之间的根本关系原理提供了有价值的启示。事实上,在这种动态把握中,有人较早地、敏锐地发现了法律方法缘起于规则与事实、逻辑与实在之间的不一致,⑾只是他没有用一个理论模式将之概括出来而已。其四,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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