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解读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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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解读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新标准”解读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新标准”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解读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新标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追诉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2、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伪造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伪造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公布了《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2、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为涉税条款,分别涉及《刑法》规定的12种涉税犯罪。    《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出台背景  关于追诉标准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部曾于2001年4月18日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于2008年3月5日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上述两项规定是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的执

3、法规范。  随着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由于没有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实践中出现了立案、批捕、起诉尺度掌握不一的情况。《立案追诉标准(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是对公发[2001]11号文件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同时吸收了高检会[2008]2号文件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合理内容。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公发[2001]11号文件和高

4、检会[2008]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与《立案追诉标准(二)》相对应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部于2008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解读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新标准”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立案追诉标准(一)》)。《立案追诉标准(一)》规定了9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案件和机关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则规定了86种由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二)》修订的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逃避缴纳税款

5、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2009年2月28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相关的立案追诉标准也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作了修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6、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此外,纳税人在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一,《立案追诉标准(二)》将逃避缴纳税款案的金额标准由原先的1万元提高至5万元,同时增加了立案追诉前的补救程序,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刑事免责”的规定也不能滥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和比例达到上述标准的也要被

7、追诉。第三,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时间必须在机关立案之前,否则,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抗税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暴力与威胁的具体程度进行了细化,将原有笼统的“以暴力、威胁策略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修改为“以暴力、威胁策略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策略拒不缴纳税款的。”这一规定使得抗税案件的

8、立案追诉更易于操作。在此,轻微伤是指造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骗取出口退税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二)》将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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