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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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指南(公示稿)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及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浙江局辖区内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

2、第三条本指南所述的危险化学品检验,系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合同、政府间协议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等检验。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浙江局检验监管处统一管理辖区内1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操作性文件,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第五条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实施所辖区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第六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测、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性能检验等工作,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承担。第三章进口检验第七条进口危险

3、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如果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高于我国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的,按照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政府间协议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按相关要求实施检验。第八条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1);(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

4、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13(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的样本;(四)申报的危险化学品成分/组分信息;(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下列要求实施检验:(一)单证审查。按报检批次逐批审查报检材料是否齐全、一致、真实、有效,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现场核查。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按报检批次逐批或抽批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报检货物的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

5、关规定,与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是否相一致,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对于首次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其随附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还需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查。(三)抽样检测。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确定是否抽取样品进行部分或全部危险特性分类鉴别项目检测,以验证报检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与申报一致。(四)同一生产商、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在其首次进口时13需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后续进口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

6、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运输包装,应实施以下检验:(一)检验报检货物的包装型式、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标记等是否与申报相一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检验报检货物的包装使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对按照本指南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检验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如经标签整改、使用救助包装等技术处理,能够确保货物运输、销售及使用安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可视情况通知当事人进行整改,经重新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7、》;对无法通过上述技术处理确保货物运输、销售及使用安全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退运。第四章出口检验第十二条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规定,以及我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13要求实施检验。政府间协议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检验。第十三条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

8、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2);(二)《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货物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六)申报的危险化学品成分/组分信息;(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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