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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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其他事项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子项名称其他事项登记办理事项名称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5实施主体防城港市工商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工商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5月1日—10月31日)9:00-12:00、13:30—16:30冬季(11月1日—4月30日)9:00-12

2、:00、13:00—16:0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0-2881234监督电话0770-288311612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3、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7-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13实施对象已向防城港市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4、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国家工商总局及经其授权的自治区、市、县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

5、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6、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第十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

7、商企注字〔2016〕189号)相关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登记管理体制,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7-)是国家工商总局和经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外资被授权局”)。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被授权局负责办理。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仍继续执行级别管辖原则。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不涉及《负面

8、清单》管理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向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被授权局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或在本次变更登记中发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调整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向与审批机关同级的外资被授权局申请登记,同级没有外资被授权局的,也可向上一级外资被授权局申请登记。16行使内容防城港市工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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