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ID:23528578

大小:251.69 KB

页数:28页

时间:2018-11-08

绍兴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绍兴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2页
绍兴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3页
绍兴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4页
绍兴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绍兴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绍兴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绍兴市交通局《绍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县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

2、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第六条25绍兴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称县质监站)受绍兴县交通

3、运输局委托,承担全县农村公路工程及渡口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规定,起草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办法、制度;(二)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指导协调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受理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配合省交通

4、运输厅质监局、绍兴市质监站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组织辖区内在建受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五)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六)参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2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第九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

6、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

7、的显著位置。第十一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第十三条25项目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项目建设管理,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从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其安全生产责任由委托的建设单位及(与)受委托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承担

8、。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咨询等单位。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