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解散后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诉讼主体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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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解散后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诉讼主体地位的  试论解散后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一、的提出  法人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以其独立之人格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我们经常会碰到企业法人由于种种原因被工商等行政机关出于行政治理的目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上级主管部分依法撤销、解散或者非正常歇业,从而使其丧失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的现象。按《民法通则》第47条、《公司法》第8章及《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与《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之规定,无论企业法人因何种原因而停止经营,都应当进行清算,以了结由于企业法人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

2、债务,从而使企业法人从成立到结束有始有终,不致引发一些遗留题目,扰乱经济的正常经营秩序。但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由于行政治理与现实生活的一些脱节,有的则出于逃避债务的动机,违反强行性规定,不经清算即将企业法人撤销、注销、吊销、解散或歇业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状况极大的损害清偿权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同时也给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出了一个困难。我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的做法至今也没有同一,尤其是对于被撤销或注销的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担当题目分歧严重。当事人甚感迷茫,一方面担心由于对诉讼主体的熟悉不当,被法院驳回起诉;另一方面则担心由

3、于起诉一个早已不存在的公司,自己的实体权益根本得不到有效保护,处于两难境地。而法院内部也对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同逐一致的熟悉,将被撤销或注销的公司确定为诉讼主体者有之,将所谓的清算责任人确定为诉讼主体者亦有之,将二者确定为共同诉讼主体者也不乏实例。1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含混模糊甚至是相互冲突是造成诉讼实践中混乱局面的重要原因,确立一个能够于现实有所补益,于逻辑吻合一致的解决方案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题目。  二、确定企业法人何时死亡是解决这一困难的首要环节  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我们在处理这一题目逻辑与实践上的混乱呢

4、?笔者以为,不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如何变幻,也不能否认其与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的内在联系,在很大程度上,诉讼法上确当事人就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的延伸。2因此我们判定被撤销、吊销、歇业、封闭但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在诉讼法上的地位,首先应当明确其在民事实体法上民事主体的资格的存续题目。假如被撤销、吊销、歇业、封闭但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续,其在诉讼法上的主体资格也就无从谈起,假如其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因撤销、吊销、歇业、封闭而动摇,那么其在诉讼法上的主体资格也应当被尊重。被换句话说,以上分歧或混乱的产生的直接的最主

5、要的原因就是对企业法人在实体法上何时死亡熟悉不一。  (一)理论与实践。对于法人死亡制度,一般来说,有两种观点:1、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相同一,营业资格消灭,法人人格消灭。此种观点以为公司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始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终于营业执照回收之时。这种理论将公司的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合而为一,以为公司的营业执照既是公司营业资格的证实也是法人资格的确认,营业执照被收回也就意味着法人资格的消灭,我们姑且将这种理论称之为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的同一主义。如学者刘兴善以为:“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公司人格的尽对否定,即公司人格被永久全

6、面的剥夺,公司也因之被全面永久的否认,公司的法律人格不复存在。”4在国内较大的一本高等院校规划教材在回结了法人消灭的四种原因(即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后,以为:“法人消灭是指法人丧失主体资格,导致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终止。”5在此它也没有对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进行区分,并且以为法人被依法撤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也随之消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为:“企业法人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终止,在民事诉讼中不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当变更该企业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6甚至最高法院经济庭

7、在2000年1月26日的庭务会议中也以为:“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企业法人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7  2、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相分离,营业资格的得丧并不影响法人资格的存续,法人人格的消灭必须经过法律规定之程序。此种观点以为,法人的营业执照仅仅是对法人经营资格的确认,是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从行政治理的角度对企业法人市场准进及限制的一种措施,经营资格的丧失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换言之,企业法人未经清算被撤销、吊销、封闭、歇业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例如梁慧星

8、教授将撤销、吊销、封闭、歇业回之于法人的强制解散的原由,并进一步以为法人解散为消灭法人的程序,法人一经解散其人格并不立即消灭,并以为我国现今之通说为:“不经清算,法人不消灭。”8刘瑞复教授以为,公司之解散原因有多种,有公司之自愿解散,有公司之强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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