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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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后勤编外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后勤编外人员。第三条编外人员实行局领导班子选聘、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聘用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单位选聘、局领导班子决定的原则。非经审批,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人员,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二章聘用第四条

2、临聘人员是指在我局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等部门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厨师、餐厅服务、采购、保洁、保安、水电维修和会务管理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不参与执法工作。第五条因工作需要,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同意后,由用人部门提出推荐人选进入招聘程序。招聘工作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牵头组织。第六条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的聘用人员,由局领导班子根据其工作需要确定控制总数,经中共青川县委办公室研究决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第七条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立

3、场坚定,纪律观念强,无违法犯罪和加入法轮功等邪教(非法)组织记录;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上限年龄视工作岗位要求具体限定;(三)身体健康;(四)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技术能力和保密意识。第八条用人单位的聘用申请经县委办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技能考评、体检、政审等。应聘人员须向局综合股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专业技术)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试、初审后,填写《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批表》送局主要领导审签。第十条市公安局机关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

4、个月。试用期工资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Q/^付,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正式聘用人员等同。试用期满,工作表现良好的,局委托综合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视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若需继续留用,须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县就业局、局综合股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第三章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一条按工种确定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档次,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确定与调整由分管股室向局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局领导班子同意后,由计划财务股发放。各

5、用人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由计划财务股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含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第十四条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病(事)假按月累计,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月请事假累计满2天以上者(不含2天>病假满3天(不含3天)以上者超出天数按当年日均工资扣发。第四章辞退和续订劳动合同第十五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予以辞退,辞退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招录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迟到、

6、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分配及调动,经教育不改的;(二)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将涉密文字材料、电子介质、信息载体等工作物品带离单位的;(五)影响机关形象、声誉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六)工作期间,年终考核累计2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七)被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和拘留的;(八)连续旷工2天、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九)请事(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因公负伤外);(十)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调整其它工作岗位又不胜任或不服

7、从安排,或者没有其他岗位可调整的;(十一)用人单位需裁减人员的;(十二)不按规定缴交医保、社保的。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聘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局综合股办理有关手续,工作交结清楚后方可离UA-J冈O第十七条对聘用人员的续订劳动合同,用人部门必须在合同期满前15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用人部门书面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局综合股续签《劳动合同书》,否则,终止劳动合同。第四章管理第十八条聘用人员管理按照"

8、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必须加强对所聘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聘用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要建立聘用人员考评制度,对聘用人员的遵规守纪、出勤、绩效等进行日常考核,并于年终将考核结果报局综合股。第二十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聘用人员由分管领导、综合股和分管股室负责进行考察,每年考察一次,考察结果作为实施奖励、解除聘用关系和终止聘用合同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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