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绝对理性到相对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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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绝对理性到相对理性  [摘 要]如何制定我国民法典?学者们意见分歧较大,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种思路即英美式、法国式和德国式。三种思路中的法国式、德国式的主张均强调民法典内部结构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注重法典的形式理性。然而,纵观20世纪以来,各国民法典为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发生的种种变化表明,传统的民法典试图将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纳入其中的设计只不过是一个梦想而矣,其所倡导的形式理性正在从绝对理性向相对理性转变,社会需要的是一部更多体现实质理性的民法典。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思路中应选择制定颁布单行法,即形成一部体系开放的实质上的民法典,而非传统民法所倡导

2、的形成一部逻辑性极强,容纳内容有限的形式上的民法典,以符合当代的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关键词]理性主义,绝对理性,形式理性,民事单行法  一、问题的提出  从绝对理性到相对理性  [摘 要]如何制定我国民法典?学者们意见分歧较大,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种思路即英美式、法国式和德国式。三种思路中的法国式、德国式的主张均强调民法典内部结构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注重法典的形式理性。然而,纵观20世纪以来,各国民法典为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发生的种种变化表明,传统的民法典试图将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纳入其中的设计只不过是一个梦想而矣,其所倡导的形式理性正在从绝对理性向相对理性转变

3、,社会需要的是一部更多体现实质理性的民法典。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思路中应选择制定颁布单行法,即形成一部体系开放的实质上的民法典,而非传统民法所倡导的形成一部逻辑性极强,容纳内容有限的形式上的民法典,以符合当代的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关键词]理性主义,绝对理性,形式理性,民事单行法  一、问题的提出  时下,正值我国制定民法典,然依据何种思路制定民法典,争议颇多,有人主张制定由单行法组成且松散、联邦的英美式的民法典;有人主张制定法国式的民法典:还有人主张德国式的思路。[1]三种不同的法典制定思路中,法国式和德国式主张采取严格的逻辑关系,各编之间形成了

4、完整、严密的体系,只不过,法国式推荐罗马法,旨在提出“人法”的地位,德国式强调尊重我国继受的民法传统,倾向于“由总到分”的法典模式。[2]大多数学者的民法典制定思路亦围绕它们而进行的。但对英美式思路,有学者却认为它实际上不是民法典道路,而是反民法典道路,是主张不要民法典的;[3]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该思路尚未领会法典的真谛,实不可取。[4]故在三种不同的民法典编纂思路中,对其论述的极少,国内的学者对此也鲜有研究。  然而,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给人们带来的就是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相应地就需要法律对其不断的调整。因此,民法典制定之后,社会发展导致的

5、对民法典的补充和修正的法规,在现代社会已远远超过了民法典本身,甚至可以说民法典已沦为补充单行法规之不足的地位。传统民法典的一些内容已经过时,许多内容已经被大量的法规所肢解(或替代),一些基本原则也被补充或扩展。[5]面对此现实,仍依上述法国式或德国式思路所制定的民法典,是否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是否函盖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法典编纂者所面临的问题是:即便把系统化置于次要地位,那么是一个清晰的、合乎逻辑的法律规则体系主要呢?还是要紧扣人类关系重要呢?[6]由此,有必要反思我们一贯所持的制定民法典的思路,解决众多日益复杂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归属,从而实现民法的价值功能,达到

6、对人终极关怀的目的。  不可否认,无论法国式思路,还是德国式思路,都不可避免的强调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严密性与体系的完整性。这种过分地强调民法的形式理性,往往导致的不利后果就是民法的实质理性的弱化,民法典有限的内容与动态的社会的距离拉大。鉴于此,本文试图从民法的形式理性的角度出发,诠释笔者对制定民法典的思路,以期弥补制定民法过程中若干理论的不足。  二、理性主义对民法典制定的影响  要准确理解民法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就须理解理性主义的兴起及对早期民法典的影响。从历史方面考察,古罗马社会从公元四世纪就开始了法典编纂,只不过此时的法典编纂并非现代民法学界所称的真正的形成

7、逻辑化、体系化的法典,而是指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著作、各种学说与法律解答的汇编。无论其真实本质如何,我们都不否认当时的法律已经具有法律形式主义的特征,立法者试图用浅显的理性知识来把握法律规范。以后,法律职业团体的出现以及查士丁尼所编纂的《民法大全》,尤其是《民法大全》组成部分中的《查士丁尼法典》是在以往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的基础上,进行整理而形成的;《法学阶梯》则是一种私法教科书,其结构以盖尤士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将私法分为人、物(包括债)、诉讼三篇,这无疑说明罗马法的理性主义的色彩已日渐浓厚,法律形式主义的特性日益明显。另一方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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